叛逆小儿子“铁骨铮铮”,与家人立下“生死无关”协议,可在老人去世后又要求分割遗产。12月19日,湖南高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涉继承权纠纷典型案例。
王奶奶生前育有一对双胞胎儿子,长子朱大与次子朱二。2018年以前,王奶奶由两兄弟每年轮流赡养。
2018年2月,朱二与王奶奶发生争吵。当天,朱二的妻子代替朱二书写一份家庭协议称:“根据王奶奶的意愿,朱二已退还贰万元,以后的生老病死与朱二家无任何关系,以此为证。”朱二、朱大均在协议上签字。
朱大于当天将母亲接回家中赡养,此后,王奶奶生病治疗均由朱大支付费用及照顾。
2024年2月,王奶奶因病去世,其丧事亦由朱大操办。王奶奶生前未订立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王奶奶去世后,朱二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要求朱大分割遗产1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包括支付赡养费、照顾父母的生活、看望关爱父母,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因朱二签订家庭协议,明确表示不再承担王奶奶的生老病死,事实上朱二从此时开始没有履行对母亲的法定赡养义务,其属于有赡养能力而不尽赡养义务,母亲去世后,亦怠于对母亲送终,严重违背我国社会公序良俗和尊老爱幼、孝敬父母的传统美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继承人不分遗产的情形,故判决驳回朱二的诉讼请求。
朱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针对该案,湖南高院民一庭庭长、二级高级法官孙元清指出,朱二作为赡养人,以签订家庭协议的方式逃避自身对母亲的赡养义务,且事实上也对母亲不闻不问,完全没有履行赡养义务。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并判决其丧失继承权,彰显了法律对社会价值的正面引导,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充分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来源:红网·时刻新闻 记者:肖依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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