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31日凌晨3时,侯某某酒足饭饱后乘坐友人的车辆回家。路上,侯某某与友人发生口角,并将驾驶汽车的友人赶下车。侯某某看见路上车辆甚少,而且已是凌晨,在侥幸心理的作祟下,没有驾驶证的侯某某“大胆”开着友人的车辆回家。不料,在行驶至某路段时,因醉酒后导致意识模糊,碰撞在路中央的护栏上,造成车辆及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侯某某血样中酒精成分含量为178.80mg/100ml。平遥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侯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是形成事故的原因,侯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审查,平遥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对侯某某提起公诉,同年11月29日,晋中平遥县人民法院以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助编:祁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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