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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紧紧围绕豇豆、芹菜等重点农产品,加大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打击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不按规定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非法添加、销售假劣农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了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资打假案件。现公布如下。

一、湟中区某生态科技开发公司未按规定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4年7月1日,湟中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人员在抽检过程中,发现辖区内某农业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经湟中区农业综合执法局派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公司已上市销售的种植农产品,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不规范,责令限期整改。7月10日,湟中区农业综合执法局再次检查时,该公司尚未整改。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湟中区农业综合执法局责令立即整改,作出罚款伍佰元整(¥5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湟源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4年8月22日,西宁市湟源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和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人员向湟源某种植专业合作社发放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一本,并现场指导开具合格证。8月27日,发现该合作社鲜食豌豆已上市销售,但自8月22日之后未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湟源县农业农村局责令立即整改,作出罚款贰佰元整(¥2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大通县良教乡某农业门市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4年3月25日,大通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全县农资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良教乡某农业门市部场所货架上摆放有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调取农业投入品销售台账记录档案等方式认定该农业门市部存在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该农业门市部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质量保证期的:三唑酮45袋;罚款6202.5元的决定。

四、民和县李某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

2024年3月4日,民和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接到海东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交办单,反馈有市民举报某镇兽医李某某给自家牛看病后出现死亡。3月11日,民和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家中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李某某给农户牲畜看病过程中向农户销售兽药且无法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执法人员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对检查发现兽药进行先行登记保存。3月12日立案后,通过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询问当事人、调取当事人销货清单等方式认定李某某存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李某某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25种兽药;没收违法所得40元;并处罚款1120.5元的决定。

如何辨别真假兽药请下载 “国家兽药综合查询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