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5月,被告一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与案外人驾驶并载乘原告等乘客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案外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一与案外人负同等责任,原告及其他乘客无责任。另经核实,被告三系案涉重型自卸货车交强险及商业险的承保公司,被告二系重型自卸货车的登记所有人。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十级伤残两处。事故发生前,原告身体健康,本次事故给原告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严重损害,同时给家庭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但被告至今未妥善赔偿,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遂委托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与损害赔偿部孟渤潮律师、安辉律师为代理律师,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望判如所请。
案情回顾
原告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40000元,后续治疗费待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判令被告三在保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一辩称,我方也属于受害者,给案外人的赔付金额在交强险中留一部分份额后,其他的向原告赔付。
被告二与被告一的答辩意见一致。
被告三辩称,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承担,我方主张医疗费中乙类费用剔除6600元,丙类药品剔除7100元;护理及误工费的标准按照每天200元承担,残疾赔偿金按照38000元承担,交通费承担340元,鉴定费及诉讼费由侵权人承担,伙食补助费无异议。
律师观点
本次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案外人与被告一分别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及其他乘客无责任。且经鉴定,本次事故给原告的身体造成了巨大损害,伤情严重。被告二作为案涉车辆的登记所有人,被告三作为案涉车辆的承保公司,故被告三应在保险限额内先行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被告一和被告二承担。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三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等共计35000元。
二、被告三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误工费、营养品费用、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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