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结了婚以后,男方父母多了一个女儿,女方父母多了一个儿子,事实真是如此吗?“婆媳是天敌”也许才是民间婆媳关系最真实的写照!家庭是我们最温馨的港湾,但有时也会成为财产纠纷的战场。
一对江西的夫妻,小强(化名)和小美(化名),本是幸福美满的家庭,却因为一场突如其来的疾病,陷入了让家庭支离破碎的纠葛。
案件回顾
小强和小美已经结婚了20多年,两人婚后还共同孕有一子,原本的小家是温馨而又美好。
小强为了这个家庭常年在外拼搏,妻子小美在家里照顾一家老小,本也岁月静好,这一切的变故,就发生在小强被确诊为肝癌晚期。
原本家庭幸福的画面被病魔打破,家里的顶梁柱倒下了。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一开始虽然伤心,但是一家人都还是尽心尽力照顾着小强。
小娟含泪守候在丈夫身边,无怨无悔。然而,医院高昂的医疗费就好像是个“吞金兽”,不断消耗着这个本就啃着老本的家庭。
生活的负担、病痛的折磨,首先就让小强的母亲承受不住。她在医院对着小美发泄着压抑的情绪:“我儿子这么痛苦为什么还要治疗?浪费钱又折磨人,不治了!”
但是小美完全不能接受,哪怕还有一丝希望,小美都想抓住让丈夫生还的机会。
说者无心,听者有意。为了妻儿的未来、母亲的晚年,小强最终还是决定放弃了治疗。没有了医疗手段,小强很快就撒手人寰。本就悲痛欲绝的小美,在料理后事时,竟然发现原本有着300万存款的银行卡竟然变成了一张空卡。
后经调查发现,竟是被其婆婆张女士(化名)一扫而空。一番质问之下,张女士承认是她转走了银行卡里的钱,但声称这是小强生前的意愿,且给她留了遗嘱。
小美震惊不已,心如刀绞,但为了她和儿子的未来,她不甘示弱,直接一纸状书,将婆婆告上了法庭。
在这场纠纷中,主要矛盾就是张女士的这份遗嘱是否具备法律效应。小美坚持遗嘱不合法,这些财产应该有她与儿子的一份,而张女士也坚持根据遗嘱所有钱都应该是属于她的。
对此,法院最终判定部分遗嘱无效,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300万存款。
即小美和小强是合法夫妻,他们的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就意味着300万元存款中,有一半属于小美的个人财产,即150万元,剩下的150万元才属于小强的遗产。
最终,法院判决张女士返还小美250万元,其中包括小美的150万元,剩下的150万由妻子、儿子、母亲均分,每人应得的50万元遗产份额。
法律分析
判决出来后,就有人质疑,那张女士的那份遗嘱完全是无效遗嘱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确保了那些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能够获得必要的遗产,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而小强的儿子还是未成年大学生,其妻子小美常年顾家,没有出去工作,没有稳定的俄收入来源,都是受保护的弱势群体,因此,应享有遗产份额。
而张女士提供的遗嘱存在疑点,例如小强生前与其妻儿关系亲密,却不告知妻子自己留有遗嘱,这与其生前行为不符,引发了法律质疑。因此法院判定遗嘱部分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一个有效的遗嘱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生效:
1.遗嘱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必须是成年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晰表达自己的意愿。
2.遗嘱内容需真实反映遗嘱人自由意志: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是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所立。
3.遗嘱所涉财产须为遗嘱人合法所有且有处分权:遗嘱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合法拥有并且有权处分的财产。
4.遗嘱内容及形式均须合法:遗嘱的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民法典》规定了多种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遗嘱、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及公证遗嘱,每种形式都有其特定的法律要求。
5.遗嘱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遗嘱的形式要件是保证遗嘱内容真实的最可靠依据,未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作出的遗嘱是无效的。
6.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因此,根据法定继承规定,小强的遗产应由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各得其份。最后这笔钱该有的部分,还是回到了小美的手中。
案件看法
不少网友都指责这位婆婆:“实在是太没有良心了!”“摊上这种婆婆也是倒霉!”
谁说不是呢!连自己亲孙子的钱都要“薅走”,完全不给孤儿寡母留活路。还好有法院主持公道,让小美母子拿回了“救命钱”。
案件反思
这起案件引发了对遗产继承的深刻思考。在家庭纠纷中,法律是公平的守护者,遗嘱是财产分配的重要依据。家庭成员间应相互理解,尊重法律规定,避免因财产纠纷而伤害感情。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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