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2月7日,原告王某代表北X建筑有限公司(乙方)与杨某杰代表的金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一份《施工队安全施工责任承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甲方将固安酒店内装修工程交由乙方施工,约定进场日期为12月19日。合同尾部还特别备注,签订协议后需交纳保证金10万元,该保证金在进场一个月后予以退还。此协议由刘某作为担保人,杨某定作为见证人签字确认。随后,王某分别于12月11日和12月14日,通过刘某收到了两份各5万元的保证金收条。
然而,由于工程未能如期承包给王某,王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的调查过程中,杨某杰向王某出具了一份协议,承诺在本月21日下午4点前由杨某定向王某支付10万元,并在本月29日下午4点前再支付10万元。协议下方还注明,如不按期付款,王某保留追诉权,并可追诉杨某杰和刘某。此后,杨某杰和刘某向王某支付了12万元,但在王某追讨剩余款项时,杨某杰在录音中承诺将在下周支付剩余的8万元。
2019年10月14日,王某将刘某和杨某杰诉至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及发回重审的程序,一审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求,要求被告支付欠款8万元。然而,刘某对此判决不服,再次提起上诉。2022年1月19日,本案二审立案并依法开庭审理。刘某在上诉中主张,王某并未为工程做任何准备工作,也没有遭受任何损失,因此不应要求他多赔偿10万元;此外,他在派出所签订的协议并非出于自愿,应视为无效;实际上他只收取了王某10万元,但已经支付了12万元,因此他不仅不欠王某钱,反而王某应退还他2万元。
恒略律师团队在二审中坚持了一审的立场,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他们指出,涉案协议是在公安机关处理双方纠纷时签订的,且刘某已经确认了协议上签名和指印的真实性。一审法院在审理期间与办案民警核实了相关情况,确认协议并未违反法律和公平原则,因此是合法有效的。刘某主张王某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且未造成任何损失的说法缺乏证据支持,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应驳回刘某的上诉请求。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刘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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