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按时缴纳物业费,就被取消当选业委会委员的资格,全国很多地方都有这样的规定。然而,这样的规定真的合理吗?
近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纠正地方法规时指出:要求缴纳物业费才能参选的规定是违法的!
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小区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必须“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有公民对此规定提出审查建议。
我们审查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组织,其参选资格以业主身份为基础。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属于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民事违约行为。地方性法规以此限制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的资格,与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
这意味着:关于是否要求缴纳物业费才能参选业委会这一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已经一锤定音!
01
第一,业主有当选业委会委员的权利,除法律规定、国家公共利益需要或所有权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加以限制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限制;
02
第二,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以限制业委会资格保障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混淆了物权关系与合同关系;
03
第三,地方物业管理条例无权设立、变更或消灭业主参选业委会资格等共同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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