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源自真实案件,涉及隐私,当事人系化名; 参考资料:内蒙古人民法院;百度百科;中国法院网
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对被害人实行恐吓、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刑法》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敲诈敲诈勒索罪,需要满足四个要件。
在犯罪客体上,敲诈勒索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在其强行索要受害人的财产时,受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也存在危险。
在犯罪主体上,成立敲诈勒索罪需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同时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
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敲诈勒索要求行为人采取威胁、胁迫、恐吓等手段,令受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交付财物。
其中,威胁的手段可以是人身伤害,也可以是揭发隐私、毁坏名誉;威胁的对象可以包括但不限于被害人,也包含其亲友;威胁实现的时间可以是当场实现,也可以是日后实现。
在犯罪的主观方面,敲诈勒索要求行为人存在非法索要、侵占他人财物的故意,属于直接故意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存在敲诈勒索行为,但不一定会构成敲诈勒索罪。当敲诈勒索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是达到“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的程度。当敲诈行为达不到犯罪标准时,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其行政处罚。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行为人在2年内实行3次以上的敲诈勒索行为时,则满足“多次敲诈勒索”。
案例分析一
2022年7月,步先生驾驶电动三轮来到刘先生的废品收购站,趁着刘先生不注意盗窃了其内的马车车轴以及轮毂。在盗窃过程中,步先生的行为被刘先生的妻子叶女士亲眼目睹。
刘先生发现车轴与轮毂被盗后,来到步先生家里质问。步先生承认盗窃事实后,刘先生将邢先生作为中间人就此事进行调解,但并未达成一致。刘先生表示,步先生需要在2天后给自己2万元人民币,否则将报警揭发步先生盗窃一事。与刘先生协商无果下,步先生来到警局投案自首。
经调查,步先生拿走的废铁价值在102元。事后,刘先生取得了步先生的谅解。
本案中,步先生驾驶电动三轮从刘先生的住所内窃走了价值102元的车轴与轮毂。因其盗窃的价值未达到犯罪成立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步先生不构成盗窃罪,应按照治安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同时,刘先生发现步先生的盗窃行为后,并未向相关部门举报,而是借此威胁步先生给予其2万元。此刻,刘先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揭发其犯罪行为作为威胁的方式,意图使得步先生心生恐惧而交付钱财。
步先生在联系刘先生协商未果后,选择了投案自首。此刻,刘先生敲诈他人财物,数额为2万元,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构成敲诈勒索罪。因步先生的投案自首,刘先生并未得逞,这属于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按照既遂犯的判决标准从轻处罚。法院最终认定,刘先生构成敲诈勒索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并获得了步先生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刘先生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案例分析二
刘先生在2017年4月与李女士在打麻将时相识,后二人产生不正当关系。2018年1月到12月直接,李女士以将二人在一起的照片寄送相关部门举报或发在网上作为威胁,要求刘先生给予自己青春损失费。为了名声以及前途,刘先生先后给李女士3万元财物。后因顶不住压力,刘先生主动向相关部门交代并报警。
本案中,刘先生与李女士发展了不正当关系。李女士借着刘先生对名誉、前途的在乎,以二人亲密照片作为威胁,使得刘先生产生了恐惧心理,因为先后转出3万元交给李女士。此时,李女士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在存在基本的辨识能力下,故意威胁刘先生以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主观上为直接故意。在客观上,李女士实行了足以使得刘先生产生恐惧的威胁行为,获得了财物,且已经符合“数额巨大”的标注,成立敲诈勒索罪。
结语
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这实际上是一种破坏社会秩序、扰乱社会和谐的被法律严令禁止的行为。不管行为人是采取威胁采取伤害人身、生命的手段,还是威胁通过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的方式,因此使得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迫处分财物,都可以成立敲诈勒索罪。
(《以案释法: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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