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案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1998年6月生育一女。2009年12月,原、被告因感情破裂解除婚姻关系,并于当日签订离婚协议书,该协议约定,房屋系原被告婚姻期间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协议离婚时,被告自愿将其共有份额赠与第三人,约定待第三人成年后办理过户手续。
现第三人已成年,房屋已具备办理所有权过户的条件,原告以及第三人多次催促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拒不配合,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协议约定,原告遂委托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叶期中律师、曹霞律师为代理律师,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案情回顾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名下位于兰州市城关区某处房屋由原告及第三人共同所有,被告立即配合将上述房屋变更登记至原告及第三人名下。
被告、第三人未作答辩。
律师观点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对双方及第三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及第三人应遵照协议约定履行,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名下位于兰州市城关区某处房屋由原告与第三人共同所有,被告协助原告与第三人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过户费由原告与第三人共同承担。
二、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