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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女士与谭某于1991年结婚,后双方于2003年4月17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无共同住房,离婚后自行解决。2020年7月30日,因谭某欠他人债务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其名下位于北京一处608号房屋被法院强制执行查封,后被拍卖854万元价款。此时,高女士才知道谭某在2001年就购买了608号房屋,但在离婚时高女士对此毫不知情,对此高女士认为该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应合法分割,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高女士委托律师代理本案。

律师接到委托后随即展开代理工作,在对案件的详细了解分析后,律师认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法律法规,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随后,律师根据现掌握证据进行调查取证,以证明该处房产确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且未在协议离婚时未进行分割等。经查,本案中608号房屋购买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谭某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支付了部分房屋贷款,截至2003年4月双方离婚之日,谭某共偿还608号房屋贷款本息147573.11元,双方在离婚时未处理上述财产。后608号房屋登记在谭某名下,故608号房屋属于高某与谭某之夫妻共同财产,高某享有608号房屋的相应权益。

庭审中,男方并未出庭答辩。但在我方律师翔实的证据准备及质证,法院支持了我方要求男方支付该房折价款的请求。在关于高某享有的份额比例问题上,法院结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比例进行核算。因该房屋现已被执行拍卖,故高某要求谭某支付其房屋折价款,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据高某享有的份额比例核算后,谭某应支付高某608号房屋折价款945649.38元。

判决结果

一、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高某房屋折价款 945649.38元;

二、驳回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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