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老人离世后留下价值数百万元的遗产,却没有继承人,谁来管理?作为遗产管理的“兜底主体”,民政部门如何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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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 ,今天我跟大家聊聊无继承人,死亡后遗产管理的一些法律规定。

首先确定遗产管理人,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等职责。

遗产分配,遗产应先偿还债务,在清偿债务后,若有剩余,根据《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在清偿债务并分配给依靠老人扶养或者扶养照顾老人较多的人后,剩余部分的遗产由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取得,用于公益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