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单价的事,是牟某单方面口头答应的,我和三原告未签合同,他们凭什么找我要钱?”蒲某理直气壮地说道。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劳务费该如何结算?近日,利川市法院审理该起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被告蒲某分包某段公路的改扩建及硬化工程,雇请被告牟某在工地现场从事管理工作。原告陈某等三人经人介绍给该工地运送混凝土,双方口头约定原告出运输车辆,运送的混凝土20元/吨,牟某统计方量,蒲某支付运送费用。
工程前期,双方一直按约运送材料及定期结账。工程后期,陈某等三人要求提高单价,因工期把控严格,被告牟某口头答应。工程结束后,蒲某按照未涨价之前的方式计算运费后,委托牟某支付相关费用。陈某等人发现蒲某等人未按约支付全部劳务报酬,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蒲某称牟某仅为其雇请的员工,陈某等三人要求提高单价时,自己并没有表态,只是让其赶紧完工,且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自己已结清劳务报酬。
牟某在接受庭后询问时,也表示自己仅为蒲某雇请的员工,负责工地管理等工作,并受蒲某委托支付过部分工人工资。
审理认为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陈某等三人已实际提供了劳务,并对劳务报酬进行口头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同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情况并结合庭审调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蒲某支付剩余劳务报酬给三原告。
法官提醒
在社会实践中,提供劳务者与用人者(单位)常常为图方便,没有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仅通过口头商定即确定双方的劳务关系。其实,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不代表合同不成立,若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约定的主要义务并为对方所接受,且能够通过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那么就能够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提高自身权益保护意识,在无法签订书面合同时,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从而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来源:利川市人民法院、沙溪法庭
编辑|胡 丽 审核|程庆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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