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自愿参加学校篮球赛

比赛过程被队友撞倒造成伤残

队友该担责吗?

近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发布一起监护人责任纠纷案

一起来关注

深圳一初中生打篮球受伤

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2023年3月,15岁的丁某参加了学校举办的篮球赛。比赛中,正当丁某抢到球准备运球时,位于后方的梁某推了下丁某的背,丁某失去重心向前扑倒,造成右手受伤。在校医简单处理完后,丁某的父母将其带往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右腕外伤、右侧尺桡骨骨折”。

随后,丁某又前往医院进行了9次治疗。2023年7月,经鉴定,丁某的伤情为两个十级伤残。以上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8000余元。

丁某父母认为,丁某是被梁某推搡造成的十级伤残,梁某存在过错;同时学校多次组织双方对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梁某父母均不配合,于是丁某将梁某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梁某父母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

梁某父母则辩称,学校已为该篮球赛购买保险,应该由保险公司赔付;另外,赛前学校也曾组织培训,告知学生比赛可能出现损伤,丁某是自愿参赛,因此依照自甘风险原则,不应由梁某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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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IC PHOTO

法院审理

系自愿参加比赛

且学校在赛前已告知潜在风险

罗湖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监护人责任纠纷。根据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伤的,受伤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在本案中,篮球作为竞技性体育运动,具有一定程度的风险,学校在比赛前的培训中已告知了潜在风险,丁某自愿参加比赛,并在学校的统一安排下购买了人身保险,可以判断丁某是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其次,根据梁某父母提交的视频可知,梁某在比赛中因抢球与丁某有身体接触,丁某失去重心摔倒,而在篮球比赛中这种身体接触和对抗是不可避免的。

最后,丁某主张梁某父母需对自己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丁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梁某对发生伤害的后果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对丁某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驳回丁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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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自甘风险规则时

通常免除行为人责任

罗湖法院法官表示,自甘风险是指“被害人原可以预见损害之发生而又自愿冒损害发生之危险,而损害结果不幸发生”的情形。

自甘风险是一种免责事由,由于文体活动参加者参加活动时,应当能认识到活动存在固有风险且自愿承受风险后果,因此在适用自甘风险规则时,通常免除行为人责任,所受到的损害由受害者自行承担。

该规则常适用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例如运动比赛、户外活动、极限运动等等。具体责任承担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包括活动性质、参与者的年龄、受伤原因、主观过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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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深圳大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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