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前一个月,曹某某私自下载公司游戏项目源代码带离公司经营场所,并存放至一台由竞品公司为其购买的电脑中。据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曹某某等三被诉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连带赔偿损失(含合理开支)等侵权责任。
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科技创新领域典型案例8起,该案为其中一起。
最高法在解读中提到,该案彰显了人民法院持续强化技术秘密保护、坚决打击和震慑各类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司法态度。
员工离职前将源代码带离公司
存进竞品公司为其购买的电脑中
据介绍,曹某某、王某某系北京某甲科技公司前员工,任职期间均签订了保密、竞业禁止及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王某某于2019年12月离职后,于2020年6月成立了与北京某甲科技公司业务相同的北京某乙科技公司。曹某某于2020年6月30日提出离职申请,随后北京某甲科技公司的关联公司报案,称曹某某在离职前一个月内,未经公司许可下载游戏源代码至非公司配备的苹果电脑中,该电脑由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出资购买,发票显示购买单位为北京某乙科技公司。
北京某甲科技公司认为,曹某某、王某某及北京某乙科技公司共同侵犯了其技术秘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4283000元及合理开支516760元。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某甲科技公司对三被诉侵权人指称的被诉侵权行为均不成立,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北京某甲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曹某某、王某某、北京某乙科技公司在本案中共同实施了侵害北京某甲科技公司涉案技术秘密的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连带赔偿损失(含合理开支)等侵权责任。
▲资料图
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曹某某、王某某、北京某乙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北京某甲科技公司就涉案计算机软件源代码所享有的技术秘密。判决后,被诉侵权人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签署并提交了保密及不侵权承诺书给北京某甲科技公司。
解读:
不应孤立看是否对应法律列举类型
而要综合审查意图和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判断有合法渠道接触商业秘密的主体的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仅孤立地看被诉侵权人此前有无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权限和被诉侵权人获取商业秘密的方式是否对应法律明文列举的手段类型,而应当综合审查被诉侵权人获取商业秘密的意图及其获取商业秘密后实施的行为,判断该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权利人失去对该商业秘密的有效控制。
在上述案件中,曹某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将承载有涉案技术秘密源代码的办公电脑带离公司办公场所并带回其个人家中的做法违反保密约定。结合王某某和北京某乙科技公司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曹某某在本案中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既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也违背其与北京某甲科技公司签署的保密协议中作出的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承诺,其获取涉案技术秘密的手段明显难谓正当,而其行为客观上已经造成涉案技术秘密所涉源代码脱离北京某甲科技公司有效控制以及被披露和被他人使用的重大商业风险,故其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可归责性。王某某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既属于个人行为,也属于代表北京某乙科技公司法人意志的职务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解读中提到,最高法通过本案审理,综合考虑涉案各被诉侵权人的有关行为事实和情节,依法认定涉案未经许可将单位技术秘密私自拷贝并带离单位经营场所的行为构成以“盗窃”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同时厘清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不能简单以“履行职务行为”为由被公司行为所吸收,进而基于切实有效制止侵权行为,防止侵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等考虑因素,在生效判决中一并明确侵权人应履行的非金钱给付义务以及如不履行所要承担的迟延履行金的计付标准。这一案例彰显了人民法院持续强化技术秘密保护、坚决打击和震慑各类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司法态度。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刘亚洲 实习生 李盟
编辑张寻 责编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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