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犯罪前科,劳动者在应聘时有告知义务吗?

有人可能认为没有告知义务,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也就是说,劳动者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且要是用人单位主动了解的情况下,才有告知义务。

对于这个问题,其实不是规定在《劳动合同法》中,《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所以,依据该条规定,劳动者在应聘时有义务告知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

2. 没有告知,单位可以不予录用或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吗?

对于一些特殊职业,法律明确规定有犯罪前科的人员不得从事该职业。比如,《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法官法》第十三条和《检察官法》第十三条规定,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律师法》第七条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拍卖法》第十五条规定,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对于一般普通职业,如果用人单位在招用时明确提出无犯罪前科的要求,劳动者对此故意隐瞒的,可能构成对用人单位的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在招用时没有明确提出无犯罪前科的要求,一般情况下不能依此不予录用或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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