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个交易,先后签订了多份不同的合同,或者是同时订立了多份不同的合同,产生纠纷后,合同效力问题的认定:
一:当事人之所以就同一交易,签订多份合同,是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即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真实意思表示的。
依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解释第14条之规定,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无效。
参考案例一:(2021)最高法知民终809号
裁判要旨:关于当事人是否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合同的判断,一般可以按照如下步骤认定:一是审查合同主给付义务是否具备特定类型合同项下主给付义务的基本特征;如不具备,则可以初步认定订立合同时存在虚假意思表示。二是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前后的情况和实际履约行为等事实,进一步认定订立合同时所隐藏的真实意图。三是综合全案案情,如果上述两个方面的认定可以相互吻合并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则可以最终认定当事人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合同。
参考案例二:(2021)闽民终475号
裁判要旨: 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应以探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基础,综合合同背景、目的、条款、履行情况等加以判断。存在通谋虚伪表示的,应根据隐藏行为所对应的法律规则判断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及效力。
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无效后,再审查被隐藏的合同效力:
1: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一款之规定,被隐藏的合同效力取决于涉及的“强制性”规定的性质。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合同效力并非一定无效,需要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2:为规避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规定。
依据《民法典》第502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手续但不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及相应条款的效力;应当履行申批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参考案例:(2011)民提字第307号
裁判要旨:在合同效力的认定中,应该以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判断标准,而不宜以合同违反行政规章的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特别是在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中,当技术合同中涉及的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依法须行政部门审批或者行政许可,未经审批或者许可的,不影响当事人订立的相关技术合同的效力。
二:当事人就同一交易订立的多份合同均系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
在明确各合同成立的先后顺序和实际履行情况的基础上,认定合同内容是否发生了变更?如果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当认定合同的相应变更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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