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详情
原告诉求
原告赵鑫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判决被继承人赵建国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由自己继承,同时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其事实依据为,原告与二被告以及赵杰(已于2014年逝世,生前未婚无子女)系同胞关系,被继承人赵建国和钱女士是夫妻,原告等四人与他们是父子、母子关系。涉案房屋是赵建国、钱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赵建国名下。赵建国于2004年12月2日因病去世,钱女士于2014年5月18日因病去世,赵杰在2014年5月20日因病逝世。继承发生后,原告与二被告就遗产继承多次协商无果,因被继承人未留遗嘱,原告作为法定继承人主张依法继承遗产份额。
被告答辩
被告赵军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要求房屋由自己继承90%份额,房屋归己,给赵鑫、赵霖房屋折价款。理由是自1988年婚后一直和父母生活,父母生病期间悉心照料,晚年父母生病不能自理时更是辛苦付出,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被告赵霖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认为三人应平分遗产,同时表示自己也照顾了父母。
二、法院查明事实
家庭关系明晰:被继承人赵建国、钱女士育有四个子女,分别是赵鑫、赵军、赵霖、赵杰。赵杰于2014年5月20日去世,未婚且无子女。赵建国于1994年患病半身不遂,钱女士于2005年摔伤胳膊,2011年至2014年多次因病住院治疗,赵杰也多次生病住院。
证据提交情况:
赵军提交了赵建国、钱女士、赵杰的医疗费单据、丧葬费发票收据,用以证明自己承担了照顾三人的费用并支付了丧葬费。
赵军还提交邻居证人证言,表明自己和妻子孙丽涵自1988年结婚后就与父母共同生活,在父亲1994年中风后的10年间全程照顾,父亲去世后又照顾钱女士和赵杰。
原告和赵霖认可父母、赵杰生病住院的事实,但认为不能证明是赵军一人照顾,坚称住院期间三人轮流照顾,且邻居证明信缺乏证明力,还提出赵建国生病时钱女士和赵杰有自理能力,可相互照顾。
三、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房屋由原告赵鑫继承百分之二十份额、由赵军继承百分之六十的份额、由被告赵霖继承百分之二十的份额。
四、律师案件分析
遗产继承的法定依据:涉案房屋作为赵建国和钱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二人未立遗嘱的情况下,其子女赵鑫、赵军、赵霖、赵杰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均等的继承权。当赵杰去世后,因其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对父母遗产的继承份额转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本案原告和二被告继承。这是依据我国《继承法》(注:现《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类似)所确定的法定继承顺序和规则,保障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赡养义务对遗产分配的影响: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赵军是否尽了较多赡养义务。从证据角度看,赵军所提交的邻居证言具有一定的证明力,能直观反映其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照顾的事实;医疗费单据和丧葬费发票收据更是直接证据,证明其在经济上为父母、兄弟的医疗、丧葬事宜付出。虽然原告和赵霖对此有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依据证据优势原则,认定赵军尽了较多赡养义务,在遗产分配上予以倾斜,酌定其继承百分之六十份额,既遵循法律规定,又弘扬了赡养老人的传统美德,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
五、案件启示
赡养证据留存意识:子女在赡养父母过程中,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如医疗费支付凭证、护理费收据、与照顾相关的聊天记录、邻居的见证等。这些证据不仅是对自身付出的记录,在遗产继承纠纷发生时,更能有力地支持自己主张多分遗产的诉求,像赵军凭借证据为自己争取到有利的继承份额。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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