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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系浪浪。

昨天最高法发布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直接把“闪婚闪离、加名分房的套路给终结了

比如在婚前或者婚后,一方将房产登记到另一方名下,或者给另一方在房产证上加了名,并且有书面的归属约定。

这在以前,就算是赠予了,无法追回。

所以很多有心人士,就利用了这点,要求婚前或者婚后在房产上给自己加名。

然后没多久就迅速离婚,达到户口本一盖,分走半套房的目的。

但现在行不通了,根据解释的第五条,法律将这一性质界定为 “给予”。

赠予是不能追回的,而给予是可以追回的。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提到的是:

“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

来确定对另一方的补偿。

说大白话就是,1. 婚姻的时间越长,能分到的补偿越多,这是首要依据。

那什么才叫婚姻时间长呢?反正一两年的肯定就不算了,法官举例子都是10年起。

骗婚集团直接落泪,闪婚骗走一套房的套路行不通了。

2.养育有子女,可以多分一些补偿,具体怎么判定看法官。

3. 根据离婚过错家庭贡献大小等,来界定分房产的补偿。

总而言之,这条规定相当于剥夺了原有的事先约定、划分归属的权利。

现在都是由法官行使 “自由裁量权 ”,按照这段婚姻的实际情况,包括 “婚姻时长、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生育抚养子女的情况、是否有离婚过错”等。

按照房产的市值,做出货币补偿的判决。

官方还给举了个例子,男方市值600万的房产,婚后给女方加了名,十年后双方婚姻破裂。

女方要求分割一半,但法院考虑到婚姻存续时间等,给女方判了120万现金补偿。

还有 “父母给子女买房或赠予房产”的情况。

在之前的《解释一》里,提到了说,如果父母为双方买房出资,有约定按约定算,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就按共同财产来算。

那么就会发生一种情况,比如说独生子女的父母去世了,没有留下房产赠予合同或者约定,留下来的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了。

这就相当于,原本是个人的婚前家庭财产,变成了婚后共同财产

那么在《解释二》中呢,如果父母为双方买房出资,有约定为子女单独所有的,按子女单独所有算。

但如果没有约定,也不会直接简单划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会判决房产 “归出资一方父母的子女所有”,并且参考 “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双方对家庭的贡献、是否有离婚过错” 等,给另一方做货币补偿。

说白了,怎么分主要看是否存在事实婚姻、婚姻的实际生活情况而定。

婚姻的时间长、对家庭有功劳、有苦劳,就有得分。

没有就没得分。

以及,这一次还完善了“同居关系”财产分割问题。

提到了,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约定算,没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划分:

1. 各自的收入财产归各自所有;

2. 共同出资或共同财产,按出资比例、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事实进行分割。

这么看的话,其实还是把同居关系跟法定婚姻关系分得很开,同居期间的财产基本是按自己的归自己来分割的。

那么由于现在单身也可以给孩子上户口,之后可能就会有很多有钱人选择不领证、但存在事实婚姻的同居关系。

而不是选择法定婚姻关系了…

最后再说一下,如果想保住婚前个人财产的话,最好的方式还是存款、保险等储蓄。

原因1. 涉及到炒股、投资或房屋出租等有具体操作的项目,婚后的收益部分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像存款、保险这类孳息收益就不算。

2. 婚前财产如果不做专款储蓄的话,一定会在婚姻生活的流水账中消耗掉。

其他没了,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