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象山区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文雯收到一份特殊的快递,一面印有“青天有鉴 司法为民 秉公办事 执法如山”的锦旗。这面邮寄而来的锦旗背后,是一起抚养纠纷的妥善化解,也是对法官高效司法、为民解忧的真挚褒奖。
案情回顾:抚养费引纠纷双方各执己见
2013年,李某与王某自由恋爱后育有一子小军,2015年10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并自愿签订协议书,约定非婚生子小军由其母亲李某抚养,父亲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至成年。然而,王某在支付了6个月的抚养费后,未能继续履行其抚养义务。经多次协商无果,小军的母亲李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向象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军父亲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继续履行抚养义务。
“这么多年他来看过孩子几次?孩子从小没有父爱,小小年纪就患上了孤独症,而且抚养费是他自愿签的,少一分都不行!”小军的母亲情绪激动,言辞激烈,没有一点调解的余地。
“我实际已经给了不少抚养费了,现在生意不好做,确实没有能力再按之前的标准继续给抚养费.....”父亲王某语气无奈。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文雯第一时间对案情进行了分析研判,并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耐心听取他们的陈述和意见,深入了解案件事实和背景。
法官调解:释法明理促和解分期支付解难题
开庭前,文雯进行了“背靠背”调解。“法官是居中裁判的,我们不会偏袒任何一方。”在和小军母亲的单独谈话时,她首先申明了法院的立场,解读了相关法律法规,并明确指出双方应遵守的诚信原则及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同时积极向小军父亲释法明理,明确告知其作为父亲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以及拖欠抚养费对小军成长和发展的不利影响。法院认为,抚养协议中的约定应得到双方的严格遵守,父母之间关系的解除,并不免除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最终,在法官的耐心劝导和积极协调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小军父亲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当庭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承诺今后将按月支付小军的抚养费,确保小军能够得到良好的抚养和照顾。小军的母亲也理解小军父亲生活上的难处,同意减少一点抚养费,这一方案既保障了小军的治疗与生活需求,也为父亲王某缓解了经济压力。
案件调解成功后,小军的母亲深受感动,特意通过邮寄方式向文雯法官赠送锦旗,称赞法院“公正司法 一心为民”。
法官说法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有温度的调解往往能化解冰冷的矛盾,抚养费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物质基础,在抚养费纠纷、监护权纠纷等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中,首要考虑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既要做好法律释明,又要注意方式方法,减少抚养费争议对孩子的情感伤害,通过调解化解抚养费纠纷,更有利于维系亲情,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作者:梁小花 唐柳丽
编辑:唐柳丽
校对:戴嘉隆
初审:马贵君
审核:李思亲
图片来源:唐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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