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治律师办案期间拍摄,与本文无关(乔治律师 /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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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笔者办理了一起拒执缓刑案,最终法院对本案宣告缓刑。以下为法律文书。
本文是笔者在办案中撰写的相关文书,欢迎法律同仁批评、斧正。
文|乔治 律师
关于黎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缓刑检索报告
某区法院:
辩护人:乔治律师,电话:18375940829。
黎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黎明希望能够在宣告判决前,履行部分义务。本案的特点在于发生在新旧司法解释交替之间,本着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应当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尤其是在新司法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旧司法解释:第六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并非强调一定要求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而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身所保护的法益也并非是申请执行人(被害人)的利益,而是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因此,对其不宜机械适用法条,而应当综合考量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量刑。
正如人民法院案例库在【2024-05-1-301-003 】号刑事案件中,在裁判要旨中也提到:“被执行人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履行执行义务的,依法酌情对被执行人予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并未提及对于申请执行人(被害人)谅解的问题。因此,为避免本案背离司法实践,切实帮助贵院准确适用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理解与适用等相关政策精神,并结合本案案情,辩护人检索出10份具有代表性的判例,涉案案情均比本案情形更严重,情节更恶劣,但均未被判处实刑。
一、本案案件事实
(一)基本事实:
广元市黎明门窗有限公司司(以下简称黎明门窗公司)在广元市丽丽公司(以下简称丽丽公司)处累计购买了价值玻璃。
2016年12月29日,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0802民初 5162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后,黎明门窗公司并未按照约定支付欠款。
2019年11月4日,黎明门窗公司向剑阁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黎明门窗公司从剑阁县人民法院领取执行案款元。
黎明门窗公司在收款项后,其中1513000 元转至公司实际负责人黎明的个人银行账户,并未按照调解书约定向丽丽公司玻璃公司支付货款。
(二)争议焦点:
在嫌疑人、被告人部分履行《调解书》所确认的义务,并制定还款计划每个季度还款计划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被害人)谅解是否影响缓刑的适用。
二、类案检索情况
案件一:施定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1、审理法院: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案号:(2020)苏0508刑初1101号
3、案情:2018年12月8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508民初743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人施定国支付曹某人民币14万元。调解书生效后,因被告人施定国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曹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执行。2019年4月9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08执15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施定国银行存款人民币143573.25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于2019年4月11日网络查封施定国开户于苏州银行城区支行的养老金发放账户。
2019年6月,被告人施定国在明知其养老金发放账户被冻结,相关款项被用于执行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8执1530号执行裁定书的情况下,私自将其养老金发放账户由苏州银行社保卡变更为其名下苏州银行储蓄卡,2019年9月又变更为其名下邮储银行卡。2019年10月,被告人施定国在发现其养老金发放账户被法院再次冻结后,遂变更其养老金发放账户为其名下江苏银行卡。被告人施定国在上述过程中,将上述银行卡内所发放的养老金全部取出并使用,导致五个月的养老金合计人民币22430.60元财产被转移,未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4、案件特点:在该案中,被告人施定国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不具有自首情节。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施定国支付人民币5万元至姑苏区人民法院账户,部分履行了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是并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施定国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被告人施定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施定国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施定国系初犯,在一审宣判前,部分履行了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有悔罪表现,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例二:张桂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1、审理法院:云梦县人民法院
2、案号:(2018)鄂0923刑初95号
3、案情:自诉人易红兵与被告人张桂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梦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桂树偿还自诉人易红兵借款本金18.4万元及利息。该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张桂树在法定债务给付期内没有履行判决义务,自诉人易红兵于2016年7月向云梦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云梦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其实施司法拘留期间,被告人张桂树仅还款5万元,且将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鄂K×××××车辆故意藏匿,也不向法院报告行踪。被告人张桂树在本院对其司法拘留期间履行了5万元还款义务,在本案原审期间,被告人张桂树履行了5万元还款义务。
4、案件特点:在该案中,被告人张桂树在云梦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间,故意藏匿、转移被法院裁定扣押的车辆,致使本院判决、裁定无法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被告人张桂树在本院审理期间履行了部分义务,有悔罪表现。但是在该案中亦未出现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在最终认定过程中,基于被告人张桂树如实供述并当庭自愿认罪,履行了部分义务,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宣告了缓刑。
案例三:布子史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1、审理法院:布拖县人民法院
2、案号:(2019)川3429刑初49号
3、案情:2014年1月26日,布拖县牛角湾乡原党委书记马某将县民族宗教和扶贫移民工作局打入其卡中的该乡牛角村四组集体溪洛渡移民补助安置补偿款177.9765万元转入阿某1、布子史惹、比某、布子次虫等人的银行卡中,其中将55万元转入布子史惹农业银行卡。布子次虫等人以收取20%的费用为由,拒不将补偿款分给村民。2016年,被告人与村民发生纠纷后,逃往江西省无锡市躲避。2017年11月7日,布拖县人民法院以(2017)川3429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布子史惹返还布拖县牛角湾乡牛角村四组不当得利55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741.95元。因被告人布子史惹有能力执行而采取隐藏等手段拒不执行(2017)川3429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指定交付的财物,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4、案件特点:在该案中被告人在不履行判决义务的基础上,还存在逃匿行为。但是鉴于被告人到案后积极履行部分执行义务,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布子史惹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具体情节对其宣告缓刑。而在该案中被害人亦没有谅解情节。
案例四:李玉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1、审理法院: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2、案号:(2019)川0504刑初257号
3、案情:2017年12月6日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0504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人李玉全向**春支付劳务费612944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李玉全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判决内容,依法通知被告人李玉全在期限内报告财产,被告人李玉全未按时报告财产并变更联系方式致使无法联系。2019年1月15日,本院作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告人李玉全名下车牌号为苏C×××××号东风标致牌和鲁H×××××号大众朗逸牌两辆汽车,要求其三日内将上述汽车交至本院,被告人李玉全收到后未如期交付,且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玉全已履行4万余元的判决义务,其名下的苏C×××××号东风标致牌轿车已交至法院处置。
案件特点:在该案中,被告人李玉全作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交付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是考虑到被告人李玉全自首、认罪认罚,同时部分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表示待自己债权实现后将立即履行剩余的判决义务,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李玉全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在该中,被害人也没有对被告人进行谅解。
案例五:沈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1、审理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
2、案号:(2018)苏0583刑初1246号
3、案情:昆山法院判决沈云峰、邹平返还祝钊华、唐冬兰二人购房款271000元,并赔偿一倍定金20000元及利息损失,另赔偿祝钊华、唐冬兰中介费10400元、律师费100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告人沈云峰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祝钊华、唐冬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该案执行过程中,被告人沈云峰同意将上述被查封的加工中心1台委托本院拍卖,后又擅自将本院查封的该加工中心1台出售给他人,所得款项132000元已用于清偿个人其他债务,未履行本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损害了祝钊华、唐冬兰二人的合法权益。另查明,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将查封的被告人沈云峰名下的昆山市千灯镇秦峰花园二村1号楼601室(含601阁楼)拍卖,祝钊华、唐冬兰得款33303.27元。案发后,被告人沈云峰部分履行执行义务共计88200元。
4、案件特点:在该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人沈云峰当庭自愿认罪、在判决宣告前,履行部分执行义务,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沈云峰适用缓刑。在该案中,虽然沈云峰部分履行了执行义务,但是没有取得谅解的情况下,法院依旧对其适用了缓刑的刑罚执行方式。
案例六:苏运恒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1、审理法院:商城县人民法院
2、案号:(2018)豫1524刑初402号
3、案情:商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5)商民初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苏运恒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宣昌伟借款250000元并支付其中200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7月2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息20‰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5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未在判决确定期限内主动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经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配偶名下有银行存款20529元和号牌为豫S×××**号小轿车一辆。本院依法对该存款予以划拨,车辆予以查封。因被告人拒不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拒不申报财产,且一直拒不到法院说明情况,也不与自诉人和解,本院遂于2018年4月10日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并公告送达了罚款决定书。罚款后被告人仍未履行判决义务。另查明,被告人苏运恒从2018年3月起在山东省济南市务工,每月有3000元工资收入,亦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被告人自述外面有110余万元债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通过其亲属主动履行了20000元还款义务。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无违法犯罪前科,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4、案件特点:被告人苏运恒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至少有部分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苏运恒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诚恳;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偿还借款20000元,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并愿意分期分批履行判决义务,依法可以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苏运恒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同时也有利于自诉人尽早实现债权。因此法院对其使用了缓刑。在该案中,被告人亦是未履行全部义务,但是部分履行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对其适用了缓刑。
三、检索部分与待决部分对比情况
在对比新旧司法解释的规定后,就可以发现新司法解释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更为严格,例如,旧司法解释规定:“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就已经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新的司法解释在该条件的基础上,增加了罚款拘留程序,即“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正如《人民司法》2024第27期,最高人民法院黄文俊 毛立华 向国慧 李宗诚 撰写的《 关于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解释> 的理解与适用》中,就提到:“当前,债务人不诚信,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义务,特别是金融、房地产等领域的逃废债问题,风险不断累积,已经影响到经济健康发展,影响到发展稳定大局,有必要运用刑事手段予以打击。 与此同时,刑事司法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方面要充分体现谦抑性,防止刑事手段过度干预民事经济活动,保持经济社会发展必要的合理空间和灵活度。”也正因如此,新的司法解释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也更为严格。结合辩护人提交的案例检索,均发生在新的司法解释适用前,相较之在较为严格司法解释项下,被执行人部分履行执行义务后,都能够适用缓刑。那对于新司法解释,更加注重刑法的谦抑性以及防止刑事手段过度干预民事经济活动的基础上,黎明自愿履行部分法院确定的义务,也应当适用缓刑。
例如,在辩护人提交的案例一中,人民法院查封、冻结了被告人施定国银行存款人民币143573.25元,私自将其养老金发放账户由苏州银行社保卡变更为其名下苏州银行储蓄卡,2019年9月又变更为其名下邮储银行卡。从情节上看,较黎明(黎明一直未变更收款账户,而且等明的收款账户也一直在贵院的监控下)更为恶劣。从案发后,部分履行法院确认义务的比例上看,与黎明相似,施定国在案发后,向法院汇款5万元。在本案中,黎明也是计划向法院汇款1/3的执行款,约20万元。而且,也正如辩护人一直所强调的,被害人的谅解并不是缓刑适用的必要条件。被害人是否接受赔偿、是否表示谅解,系法院在量刑时应予考虑的情节之一,但并非缓刑适用中的决定性因素。我国刑法并未将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法院量刑时,应当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造成的法律后果,考虑其所具有的全部量刑情节,充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案中,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负有一定过错。黎明能够在在案发后多次主动表示愿意履行部分义务,且在被害人拒不接受的情况下,愿意将执行款项提交至法院的账户,足以体现出其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综合考虑本案上诉人所具有的自首、认罪悔罪等情节,其适用缓刑没有任何法律障碍。
再比如在案例五昆山法院审理的沈云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沈云峰被执行的款项约为31万元,沈云峰将法院查封的财产出售后得到的132000元已用于清偿个人其他债务。理论上讲,沈云峰的行为甚至还涉及擅自处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类型的犯罪,属于同一行为触犯两个犯罪。显然沈云峰的行为较黎明的行为更为严重。但是,昆山法院也是考虑到沈云峰在房产拍卖后,部分履行了执行义务(约12万元),即使没有被害人的谅解,亦是对沈云峰适用了缓刑。上述案例一与案例五,均发生在长三角地区,其实由此也可以看出,在经济发达地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定罪实刑的适用是极为谨慎的。尤其是在当下,经济环境处于低迷状态的情况下,黎明并非主观上不愿意履行财产性义务,而是确实受到了大环境的影响,从而导致无法履行还款义务。
就像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在“人民法院抓实公正与效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上,亦明确提出要坚决防止“谁闹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让司法更加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法院的判决应当充分体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价值取向,本案即使被告人黎明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具有自首、认罪悔罪、愿意主动赔偿等情节,符合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条件,贵院对其依法适用缓刑,有助于向社会公众传递正确刑事司法理念,体现出人民法院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鲜明态度,也更加符合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的合理期待。
四、类案检索报告结论
综合前述分析结果,本案可参照适用上述检索到的案件,采纳其一致的裁判要点,即在不考虑申请执行人的是否谅解的情况下,被告人黎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诚恳;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偿还货款,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并愿意分期分批履行判决义务,依法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黎明适用缓刑。
附表:
刑事辩护洗冤录(无罪辩护札记)
刑事辩护之前沿研究
刑事辩护之实战文书
刑事辩护之无罪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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