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因行业特点、交易模式和行为表现的不同,呈现出多样化的案件类型。针对不同类型的虚开案件,辩护策略应当有所侧重,结合个案特点制定精准化的辩护方案,提升辩护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实体企业"票货分离"型案件:此类案件通常发生在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实体企业中,企业因进项发票不足或成本列支需求,在存在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发票,导致票货分离。辩护策略应当围绕真实交易背景展开,重点包括:收集和整理真实货物交易的证据链条(如购销合同、物流单据、仓储记录等);证明交易价格的公允性,说明不存在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核实货物实际交付情况,证明货物流与发票流的分离不导致税款损失;分析行业交易习惯,说明代开发票做法的普遍性。存在真实交易基础(如货、款、票流向基本一致),仅因开票主体、品名等细节瑕疵(如代开),无骗取税款的故意"的情形,可以作为无罪辩护的重要依据。对于实体企业的票货分离案件,辩护人应当避免单纯纠缠于形式上的"三流一致",而要着重论证实质上的税收公平和税款实际缴纳情况,这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高度契合。"变名虚开"案件:石化、医药等行业中常见的变名虚开行为(如将成品油变名为化工原料)具有特殊的辩护空间。此类案件的辩护要点包括:准确区分不同税种的保护法益,论证变名目的为逃避消费税而非增值税;分析交易各环节的税款缴纳情况,证明增值税未受损失;研究行业监管政策和历史沿革,说明变名做法的行业背景;区分不同行为主体的责任,特别是炼油企业与贸易公司的不同作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骗税的税种为增值税,否则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如果为了逃税而变票的,则可能构成逃税罪或者其他犯罪,但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变名虚开案件的辩护需要辩护人具备专业的税务知识,能够准确计算和分析不同税种的税款缴纳情况,并通过专业报告的形式向司法机关呈现,影响案件定性。"环开对开"案件:多家企业之间相互循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具有特殊的辩护切入点。辩护工作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绘制完整的环开链条图,分析各环节的税款缴纳情况;计算国家税款总体损失情况,证明"未造成税款损失"或"损失轻微";区分不同企业在环开中的作用和责任大小;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闭环虚开的裁判规则。论证"本案系封闭式环开,环开线上的每一个公司都会先后成为纳税的主体和抵扣的主体,即任何一方都既是出票方又是受票方","各公司均如实全额缴纳税款,没有给国家税收带来损失",最终获得无罪判决。环开对开案件的辩护需要辩护人具备系统思维和宏观视角,能够从整体上把握复杂的交易网络和税款流向,避免司法机关片面截取交易环节认定犯罪。挂靠代开案件:挂靠经营模式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辩护策略应当包括:收集挂靠协议等证明挂靠关系真实存在的证据;分析挂靠经营的行业普遍性和合法性;论证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之间的实际经营关系;即"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果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挂靠代开案件的辩护需要准确把握商业实践与法律规定的互动关系,既要尊重行业现实,又要符合法律精神,通过专业论证消除司法机关对挂靠经营模式的误解和偏见。废旧物资行业虚开案件: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因交易对象多为散户、难以取得进项发票等特点,虚开风险较高。此类案件的辩护要点包括:核实散户交易的真实性,收集相关证据(如过磅单、收货单、付款凭证等);分析行业税收政策演变和经营模式特点;区分不同交易环节的责任主体;计算实际造成的税款损失金额。废旧物资行业虚开案件的辩护需要深入了解行业特点和税收政策变迁,特别是2018年增值税新政对行业的影响,从而为当事人构建最有利的辩护立场。科技型企业虚开发票套取资金案件:科技型企业为套取资金虚开发票的案件具有独特的辩护角度。辩护策略应当包括:分析资金实际用途,证明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而非个人占有;核实企业研发投入和成本支出情况;论证虚增业绩的目的(如融资、上市)而非骗税;援引最高检"六稳""六保"意见中关于"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的规定。某系列科技公司虚开案件中,辩护人通过证明企业将套取资金用于研发投入和员工薪酬,成功使多起案件获得不起诉处理。科技型企业虚开案件的辩护应当突出企业的创新属性和社会贡献,强调刑事追责可能对企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负面影响,契合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司法保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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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因行业特点、交易模式和行为表现的不同,呈现出多样化的案件类型。针对不同类型的虚开案件,辩护策略应当有所侧重,结合个案特点制定精准化的辩护方案,提升辩护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实体企业"票货分离"型案件:此类案件通常发生在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实体企业中,企业因进项发票不足或成本列支需求,在存在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发票,导致票货分离。辩护策略应当围绕真实交易背景展开,重点包括:收集和整理真实货物交易的证据链条(如购销合同、物流单据、仓储记录等);证明交易价格的公允性,说明不存在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核实货物实际交付情况,证明货物流与发票流的分离不导致税款损失;分析行业交易习惯,说明代开发票做法的普遍性。存在真实交易基础(如货、款、票流向基本一致),仅因开票主体、品名等细节瑕疵(如代开),无骗取税款的故意"的情形,可以作为无罪辩护的重要依据。对于实体企业的票货分离案件,辩护人应当避免单纯纠缠于形式上的"三流一致",而要着重论证实质上的税收公平和税款实际缴纳情况,这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高度契合。

"变名虚开"案件:石化、医药等行业中常见的变名虚开行为(如将成品油变名为化工原料)具有特殊的辩护空间。此类案件的辩护要点包括:准确区分不同税种的保护法益,论证变名目的为逃避消费税而非增值税;分析交易各环节的税款缴纳情况,证明增值税未受损失;研究行业监管政策和历史沿革,说明变名做法的行业背景;区分不同行为主体的责任,特别是炼油企业与贸易公司的不同作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骗税的税种为增值税,否则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如果为了逃税而变票的,则可能构成逃税罪或者其他犯罪,但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变名虚开案件的辩护需要辩护人具备专业的税务知识,能够准确计算和分析不同税种的税款缴纳情况,并通过专业报告的形式向司法机关呈现,影响案件定性。

"环开对开"案件:多家企业之间相互循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具有特殊的辩护切入点。辩护工作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绘制完整的环开链条图,分析各环节的税款缴纳情况;计算国家税款总体损失情况,证明"未造成税款损失"或"损失轻微";区分不同企业在环开中的作用和责任大小;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闭环虚开的裁判规则。论证"本案系封闭式环开,环开线上的每一个公司都会先后成为纳税的主体和抵扣的主体,即任何一方都既是出票方又是受票方","各公司均如实全额缴纳税款,没有给国家税收带来损失",最终获得无罪判决。环开对开案件的辩护需要辩护人具备系统思维和宏观视角,能够从整体上把握复杂的交易网络和税款流向,避免司法机关片面截取交易环节认定犯罪。

挂靠代开案件:挂靠经营模式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辩护策略应当包括:收集挂靠协议等证明挂靠关系真实存在的证据;分析挂靠经营的行业普遍性和合法性;论证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之间的实际经营关系;即"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果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挂靠代开案件的辩护需要准确把握商业实践与法律规定的互动关系,既要尊重行业现实,又要符合法律精神,通过专业论证消除司法机关对挂靠经营模式的误解和偏见。

废旧物资行业虚开案件: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因交易对象多为散户、难以取得进项发票等特点,虚开风险较高。此类案件的辩护要点包括:核实散户交易的真实性,收集相关证据(如过磅单、收货单、付款凭证等);分析行业税收政策演变和经营模式特点;区分不同交易环节的责任主体;计算实际造成的税款损失金额。废旧物资行业虚开案件的辩护需要深入了解行业特点和税收政策变迁,特别是2018年增值税新政对行业的影响,从而为当事人构建最有利的辩护立场。

科技型企业虚开发票套取资金案件:科技型企业为套取资金虚开发票的案件具有独特的辩护角度。辩护策略应当包括:分析资金实际用途,证明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而非个人占有;核实企业研发投入和成本支出情况;论证虚增业绩的目的(如融资、上市)而非骗税;援引最高检"六稳""六保"意见中关于"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的规定。某系列科技公司虚开案件中,辩护人通过证明企业将套取资金用于研发投入和员工薪酬,成功使多起案件获得不起诉处理。科技型企业虚开案件的辩护应当突出企业的创新属性和社会贡献,强调刑事追责可能对企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负面影响,契合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司法保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