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财产分割中,除了房产、存款、股权等常见资产外,具有一定储蓄或投资性质的人身保险保单(特别是具有较高“现金价值”的保单)也逐渐成为夫妻双方争议的焦点。
保单现金价值,是指在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时,保险公司退还给投保人的那部分金额。其分割问题,因涉及保费来源、投保时间、保单架构等多重因素而变得复杂。
李晓娟律师将从司法实务出发,结合典型案例与审判指引,梳理了影响保单现金价值分割的三类核心情形,为当事人提供切实可行的实务操作建议。
原则:保费来源决定现金价值归属
司法实践中,法院判断保单现金价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如何分割,根本出发点在于保费的来源性质。简单来说,用于缴纳保费的资金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直接决定了保单现金价值在离婚时的归属与分割方式。
情形一:保费源于夫妻共同财产——现金价值原则上平均分割
如果保单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且所用保费明确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该保单的现金价值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予分割。
案例:
(2023)辽04民终177号韩某与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涉案保险保费虽由男方父亲出资,但法院认为,在无明确证据证明该出资系仅赠与男方个人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故保费来源实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男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保单现金价值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了平均分割。
李晓娟律师提示:
主张保费为个人财产的一方负有严格的举证责任。
如果不能提供充分证据(如婚前财产公证、独立的资金账户流水、明确的单向赠与协议等)证明保费完全来源于其个人财产,法院将倾向于推定保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而支持分割现金价值的请求。
情形二:保费混合缴纳——按缴费时段与来源区分分割
实践中更常见的情形是,保单的保费缴纳跨越了婚前、婚内及离婚后等多个阶段,或部分来源于个人财产、部分来源于共同财产。此时,法院会进行精细化的区分处理。
案例:
(2022)京0102民初8492号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明确了这一规则。涉案保单缴纳了4年保费,其中前2年保费在婚姻期间以共同财产缴纳,后2年保费在离婚后缴纳。法院判决,仅对婚姻存续期间缴纳的保费所对应的现金价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离婚后缴纳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则归属于缴费方个人。
分割方法:
对于期缴保单,通常根据婚姻存续期间所缴保费占全部已缴保费的比例,来计算夫妻共同财产对应的现金价值份额,再进行分割。公式可简化为:应分割的现金价值 = 保单当前总现金价值 ×(婚姻期间缴纳的保费 ÷ 总已缴保费)÷ 2。
情形三:保费完全源于一方个人财产——现金价值归个人所有
如果能够有充分证据证明,保单的全部保费均来源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婚前个人存款、明确赠与个人的财产、婚前已缴清保费的保单等),那么该保单的现金价值依法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案例:
(2017)苏0706民初3117号张某与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男方在婚前投保并已付清全部保费,法院明确认定该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女方无权要求分割。
李晓娟律师实务分割建议:退保并非唯一选择
分割保单现金价值并非必须通过退保实现,具体操作方式灵活多样:
1.协商不退保,支付折价款:这是最常用且对保单保障功能影响最小的方式。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方,其希望继续持有保单的,可以向另一方支付保单现金价值50%的折价款。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方,经协商可将投保人变更为被保险人,再由被保险人向原投保人(或其配偶)支付相应折价款。
2.协议退保,分割退还金:若双方均同意终止保险合同,则可办理退保手续,将保险公司退还的现金价值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特殊情形下的强制继续履行:如果投保人要求退保而被保险人要求继续履行的,出于保障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考虑,法院可判决保险合同继续履行,由获得保险合同利益的一方(通常为被保险人)向另一方支付现金价值50%的折价款。
李晓娟律师提醒:
保单现金价值在投保初期通常较低,退保可能损失较大,且失去保障。通过折价款方式处理往往更为经济。
当前司法实践主要关注“保费来源”。但对于现金价值中超出已缴保费部分的“增值”,尤其是当增值显著时,该部分应视为投资收益(共同财产)还是保单自然孳息(随本金定性),目前尚缺乏统一规定,可能成为未来争议的焦点。在订立保单或进行分割协议时,可尝试对此进行明确约定。
由于保单分割涉及复杂的法律、财务和保险合同条款问题,建议在离婚过程中,尽早咨询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并结合保险专业人士的意见,对家庭保单进行梳理、评估,制定最有利的财产分割方案,以妥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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