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或者说,每一篇文章都反映了我对业主维权的思考,而从“业主革命”到“民主实践”的转变,正是这种内在思考转变的外化表现。

“业主革命”作为一种观念,其内在逻辑是业主维权抗争,所针对的是前期物业对业主的“欺压”。这种维权抗争的特点是整体与整体的对抗;或者说,它是小区业主与前期物业公司的对抗。坦诚而言,阳光上城所经历的“10·16”、“6·24”两次业主维权之后,对于小区业主、物业公司及地产公司的三者关系而言,小区业主基本获得了以下权利,即:自治与协商、平等与尊重。

基于政治学的视角,以及“业主自治”、“小区自治”的原则,我对业主维权的观察,将其定义为“小区政治”的范畴,进而延伸出“民主实践”的观念。

那么,什么是民主?

民主是一种权力结构方式,对于群体公共事务的决策而言,每一个成员都享有决策的表达权,并排斥少数人对决策权的独占。因此,这又进一步推导出了以下民主原则,基于社群权力结构的民主性,那么在这个群体中的成员,身份独立、投票权平等、能自由表达意见,且社群对成员因持有一种包容态度。

二、

对于鸿园物业的主动离场,这意味着“业主革命”轻松取得了胜利,而小区业主维权也突然失去了外部目标。如何重新选聘新的物业公司,这也就成为了小区的当务之急。

物业管理条例》颁布至今,已有二十余年的时间了。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早已成为一种法定物业管理制度。然而,就仅凭一条简单的法律条款,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那么这个具体选聘物业公司的过程,则是业主自治漫长的实践与探索,而这却是一个民主实践的过程。

正是在过往经验的积累上,小区物委会决定采用“2+1”的模式,重新选聘新的物业服务公司。“2”是指召开两次业主大会,“1”是指举行一次竞争性比选。在第一次业主大会上,由全体业主表决以下议案,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竞争性比选方案,小区物委会授权工作办法等;在第一次业主大会召开后,并根据物业公司竞争性比选方案,由小区物委会委托第三方招标公司,并以物业服务合同作为核心要件,从众多意向性物业公司中,最终比选产生三家入围公司;在第二次业主大会上,由业主对三家公司进行直接投票,并以得票最高者作为确定中标公司。

唯有如此,才能满足“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的法定要求;

唯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的减轻选聘物业公司的人为因素干预。

三、

毋庸讳言,小区业委会违规选聘物业公司,或者是违规操作选聘过程,并与关联物业公司存在利益往来,这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情了。若是以“小区政治”的视角观察,这就属于“物业选举弊案”了,而这又将会成为小区日后的祸乱根源了。屠龙少年是否会成为恶龙?正是在小区物委会的团结带领下,阳光上城业主取得了前两次业主革命的胜利。因此,才能赢得小区业主的信任,继续主导小区物业的重新选聘工作。那么,小区物委会会变成那一条恶龙吗?阳光上城还需要“业主革命”吗?

毫无疑问,在重新选聘小区物业公司过程中,若小区物委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并与特定物业公司存在利益往来,这不仅是小区“民主实践”的失败,同时又会引发下一次的“业主革命”。

因此,摆着小区物委会的面前的问题是,不仅要重新选聘适合的物业公司,而且要保障物委会的廉洁自律,同时还要能取信于小区业主。

根据“民主”的原则——公开、透明、监督、参与。我首先想到了成立“物业选聘物委会”,至少每单元每栋、别墅区的业主,都能有一名业主参与到这个委员会中,小区物委会自愿接受该委员会的工作监督。据此,不仅保障重新选聘物业工作的公开透明,而且还能有效的对小区物委会进行监督。

就具体实践而言,虽然,该工作机制是建立起来了,但实际运行却不顺畅,本文对此暂不做深入分析。

三、

就在鸿园物业提出离场后不久,我就体验到了被围猎的那种感受,陌生电话接起来就是想约了见面。不仅是我个人,物委会的其他邻居,都不同程度的接到了陌生电话。毕竟,都是千年的狐狸,就不再说聊斋了。私下见面的目的再明显不过了,虽然这些都在我的意料之中,但我对此还是不免有些担心。

这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若是对此处置稍有不当,那就会产生难以意料的后果,或者是在物委会内部产生信任危机、或者是物委会与小区业主之间产生信任危机。

不要试探人性,也不要揣测人性;要用制度约束人性,要用程序规范人性。或者说,这是我多年形成的思维习惯了。

虽然,我设计了物业选聘委员会,并作为物委会的监督机制,保障物业选聘的公平、公正、公开的进行,但却无法拒绝意向性物业的私下主动接触。也就是那么电光火石的一瞬间,既然无法拒绝意向性物业公司的私下主动接触,那么就让这种私下接触变得主动、公开、透明、受约束、受控制、受监督。

于是,小区物委会就制定了《阳光上城小区意向性物业服务企业接洽工作办法》,该办法的核心要点包括以下方面:小区物委会与意向性物业企业的见面,在小区业主及街道的监督之下,并保障每个企业获得公平竞争机会。该工作办法经内部表决通过之后,又送潇湘街道及区住建局进行备案。我始终认为,“小区自治”、“业主自治”与街道的指导并非是对立的,对立的仅是个别私人利益与小区公共利益的冲突。

此外,小区物委会又明确了具体负责此事的委员,统一对外负责接洽各意向性物业服务公司。这种分工合作的工作模式,对物委会成员而言,都是一次历练、都是一份责任;对于物委会工作运行而言,这还是一种内部民主的体现,它能有效避免权力集中于某个人。

四、

截止12月7日前,共有15家意向性物业,向小区物委会登记报名。

12月7日,小区物委会与15家意向性物业公司进行公开会面,并带领各物业企业对小区进行了实地踏勘。同时,此次公开见面的消息,提前发在了业主微信群,并且还邀请了潇湘街道监督见证。

在此次见面会结束之后,小区物委会请各意向性物业企业提交一份实地踏勘报告,以作为下一轮的“一对一”协商沟通的材料。同时,小区物委会又将草拟的物业服务合同发与各意向性公司,作为双方沟通协商的讨论事项。

12月13日、14日,小区物委会用两天的时间,与十家意向性物业服务公司,分别举行了“一对一”的协商沟通。同时,小区物委会又请各意向公司提交一份成本测算报告,并作为双方继续沟通协商的讨论事项。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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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为“矿力多”矿泉水做一个宣传,感谢其对小区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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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浩 记于知止堂上

2025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