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虽美,安全更贵

一旦发生意外

后果不堪设想

未经许可

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都是违法的

对于这些行为

公安机关坚决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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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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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6日,泰兴市公安局曲霞派出所联合应急管理部门在对辖区某烟花爆竹店检查时,现场查获店内超量存放的烟花爆竹50箱,后将该些烟花爆竹转运至安全场所。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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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泰兴市公安局广陵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辖区一仓库内存放有大量烟花爆竹。经查,违法行为人孙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仓库非法储存烟花爆竹366箱。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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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泰兴市公安局古溪派出所捣毁辖区内2处非法储存窝点,现场查获烟花爆竹69箱。经查,违法行为人顾某、鲍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家中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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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泰兴市公安局交管大队联合新街派出所在辖区某道路查获一起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案件。经查,违法行为人樊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三轮车非法运输烟花爆竹46箱。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烟花爆竹

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物质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

危害性极大

广大群众发现此类不法行为

可拨打110举报

非法生产的危害性

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险性,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威胁,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灾难性后果。

非法经营的危害性

非法购销烟花爆竹,既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同时质量也无法得到保证。

非法运输的危害性

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挤压、碰撞,极易引起爆炸和燃烧事故,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非法储存的危害性

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就好比放着一颗“定时炸弹”,对周边的居民构成威胁。一旦遇到火星,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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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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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来源:泰兴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