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税务部门公布2起偷税案,涉木业公司虚开专票和石化公司虚开普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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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在其官网公布了2起偷税案件,涉及:木业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税款和石化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税前多列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

1.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大连联金木业有限公司偷税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了大连联金木业有限公司偷税案件。

经查,该公司在未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方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等税费款23.33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该公司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52.32万元。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同时,按规定履行移送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企业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方式不缴或少缴税款,已构成偷税。税务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虚开发票、逃税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捍卫国家税法严肃性,着力构建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推动相关领域持续健康规范发展。

2.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大连隆亿石油化工经贸有限公司偷税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了大连隆亿石油化工经贸有限公司偷税案件。

经查,该公司在未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税前多列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32.5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合计金额共计53.3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已追缴入库。同时,按规定履行移送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持续强化对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紧盯重点领域与重点行业,促进企业守法合规经营,切实维护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

税与罚短评:

案例中提到,税务机关“按规定履行移送程序”。

那么,这个移送是什么移送呢?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按涉嫌什么犯罪移送的呢?

是逃税罪吗?不是。因为案例中提到“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已追缴入库”。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有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的,不以逃税罪论处。木业公司和石化公司都补缴了税款,缴纳了滞纳金和罚款,则不再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除非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补缴,或者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

那是分别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移送?有这个可能。

不过,木业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都认定为偷税了,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合适?再者,涉税司法解释规定了“虚抵进项税额”为逃税罪中的“欺骗、隐瞒手段”情形之一,而且最高法涉税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中,也明确了:纳税人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通过虚增进项进行抵扣以少缴纳税款的,即便采取了虚开抵扣的手段,但主观上还是为不缴、少缴税款,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应以逃税罪论处。因此,木业公司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即使木业公司被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其涉案税额并不大,而且相应的税款已经补缴了,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曲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办案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曲某某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组,价税合计人民币718828元,税额104445.12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数额较小,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补缴税款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曲某某不起诉。

(原入罪标准为虚开税额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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