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是指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的构成要件是:
1.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档案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行为。
"擅自出卖",是指未经批准将国家所有的档案出售牟利的行为。
"转让",是指未经批准将国家所有的档案无偿送给他人的行为。
"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擅自出卖、转让属于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等领域的重要档案的;擅自出卖、转让具有文物性质的珍贵档案的;泄露国家秘密的;多次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或者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数量较大的,等等。
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实施了两种行为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档案管理人员。
只有这些人才具有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的条件。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犯罪动机可能是为了牟利或者获取其他非法利益,但具体动机不影响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的成立。
三、认定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档案法》第22条的规定,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转让;对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或者经协商采取指定档案馆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依法收购或者征购。
2.根据《刑法》第329条第3款的规定,实施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行为,同时又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泄露国家秘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视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具体情况,按照《刑法》第398条的规定,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四、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依照《刑法》第329条第2款规定,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照《刑法》第329条第3款规定,有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可以为羁押在长垣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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