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要律师:我家人被逮捕了,现在被关押在临颍县看守所。逮捕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受贿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里人也不是很了解。听办案人员说是因为他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离职后明知他人送财物是基于其在职时的行为而收受,属于“离职型受贿”。但是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属目前还不清楚。我想请问,您知道临颍县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什么是“离职型受贿”?像他这种情况,会构成“离职型受贿”吗?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构成范围包括哪些?如何理解“离职型受贿”中的“离职”?谢谢您了!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临颍县看守所地址:临颍县颖川大道与湖东路交叉口向南1公里转向西500米路北。
导航:临颍县黄龙湿地公园
乘车路线:临颍县汽车站乘坐临颍105路公交车到黄龙湿地公园西门站下车,向南500米转向东1公里路北。
家属可以委托要永辉律师到临颍县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离职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一种受贿方式。如果行为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在离职后明知请托人送财物是基于其在职时的行为而收受的,构成受贿罪。至于你家人的行为最终是否构成受贿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构成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第一类是退休或者离休的国家工作人员。第二类是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国家工作人员。第三类是受到开除处分的国家工作人员。
从构成时间上来看,“离职型受贿”主体兼跨“在职”与“离职”两个阶段,可以说是“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与“离职国家工作人员”两者之间的一部分人员,体现着受贿罪罪与非罪的交叉。如果属“在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则肯定构成受贿罪;但是,如果属“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即使收受请托人财物,也不能构成受贿罪。其理由是:
(1)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与现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有严格区别的,他们已无职权,不属于现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因而也就无职可渎,当然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受贿罪的必备条件。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已不具有职务,因而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就无从谈起。
(3)这些离退休人员利用“余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收受贿赂的,也不适用《刑法》第388条规定的斡旋受贿行为来处理。因为离退休人员首先不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其次,从立法原意方面来看,“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主要是指这种职权与地位会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或者工作评价产生决定性的影响,而不是出于报恩、尊重。因此,对于离退休人员利用“余权”谋私问题,主要还应该通过抓现职干部的素质和通过行政手段来调整,谋取的不当得利,应该收归国家。
需要指出,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受贿,其中的“离职”是否包括岗位的变动,这在学界有不同看法。笔者认为,应当包括退休、辞职、调任等情况,即与原来谋取利益时的职务有区别,离职人员既包括退休后不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也包括职位调动后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两种情况。【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可以为羁押在临颍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临颍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临颍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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