瞧您这话说的,把人捅了一刀,再给他救活,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了吗?
木已成舟,覆水难收,形容的就是这种情况。
想退钱是正确的,但是收钱的时候怎么想的呢?只要能够证明在收钱的时候存在收受贿赂的目的,那么受贿行为就构成既遂。
至于以后的退还,只能作为一个犯罪情节来考虑。
我从事法律实务工作10多年了,我来说说这个问题。
1.受贿是一种严重的职务违法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手中是有公权力的,但是这个公权力是国家和人民赋予的。
如果想从公权力中谋取私利,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则构成受贿罪。
受贿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对于犯受贿罪的,最重可以判处死刑。
2.如果收取财物后及时退还,可以不做不认定为受贿。
如前所述,如果收受财物的时候,没有收受他人贿赂的主观目的,则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收钱的时候,是否存在受贿的主观目的,需要从其客观行为来认定,那就是收受财物之后是否及时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明确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那么在具体认定时,应当注重把握两个方面:
一是返还的及时性。必须是及时退还或者上交,才会不作为犯罪处理。
从时间角度看,退还的时间距离收受财物的时间越近,越能认定为及时。
当然,也存在一些客观因素影响退还的情况。比如对方把财物给邮寄到自己家里了,直接放到快递驿站,然后自己出差了,回来以后才退还。虽然回来以后已经是半个月之后了,这时退还也是可以认定为及时退还的。
二是返还的主动性,也就是完全主动自愿退还,而不受任何外界的干扰。这也是不作为受贿认定的最根本所在。
3.这是因为上述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了: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显然这种行为就是被动退还,也就是因为相关的事情暴露了,担心东窗事发而退还。
那么像你提的这种问题,是否能够认定为受贿,就看退还是否具有及时性了。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