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淆不是感觉,而是一种可以被验证的事实状态。
作者 | 任曼曼
在很多商标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当事人都会有一个几乎本能的判断:“这两个包装一看就像,怎么可能不构成混淆?”
从商业直觉上看,这种判断并不奇怪。但真正进入行政或司法程序后,很多案件却卡在了同一个问题上——
“像不像”,并不是裁判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裁判真正关心的,是另一件事:
相关公众,是否会因此产生混淆或误认。
这两句话,看似接近,法律意义却完全不同。“你觉得像”,在案件中并不重要。在实践中,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局面:当事人反复强调设计细节的近似;代理人从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层层拆解;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
但对裁判而言,这类争论存在一个天然限制——裁判不能,也不应当,代替公众作出主观判断。一旦裁判以“个人直觉”来判断混淆问题,案件的裁量空间就会被无限放大,裁判结果也会变得不可预期。正因如此,在“是否容易导致混淆”的判断中,相关公众的真实认知,始终处于核心位置。
混淆不是感觉,而是一种可以被验证的事实状态
在商标近似、包装装潢近似等案件中,“混淆”并不是一个抽象概念。它至少包含三个层面的事实问题:
公众是否认为两者在外观上存在相似;
公众是否认为两者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存在特定关联;
这种认知是否具有一定比例和稳定性。
如果这些问题无法被较为客观地呈现,裁判往往只能在双方陈述之间进行有限取舍。而这,正是市场调查在部分案件中能够发挥作用的现实背景。
所以,做市场调查,是在进入案件的事实结构
在部分案件中,引入市场调查,并不是为了“证明某一方一定正确”,而是为了解决裁判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当双方各执一词时,如何判断公众真实的理解状态?
通过规范设计的调查方式,可以将原本停留在判断层面的争议,转化为一组具有统计意义的事实结果,例如:
多大比例的受访者认为两款产品在包装上存在近似;
近似判断主要集中在哪些要素;
在认为近似的受访者中,有多少人进一步认为二者存在来源关联;
在补充信息或对比展示后,公众认知是否发生变化。
这些问题,本质上并非法律推理问题,而是事实认定问题。一旦事实层面被较为清晰地呈现,案件的重心往往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需要强调的是,市场调查的价值,并不在“数据本身”。同时,并非所有案件都适合,也都需要市场调查。如果争议本身集中在纯法律解释层面,或者现有证据结构已经足以支持裁判认定,贸然引入调查反而可能削弱论证重心。
但在以下类型的案件中,市场调查往往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
围绕包装装潢整体近似性展开的争议;
双方产品均具有一定市场基础,容易引发公众联想;
是否存在“同一来源或特定联系”成为案件判断节点;
裁判在审理过程中明确关注公众认知问题。
在这些场景下,市场调查并非简单的辅助材料,而是案件事实结构中的一部分。
当“混淆”被证明,案件的逻辑就会改变
在实际审理过程中,一个明显的变化是:
当混淆不再只是主张,而是被量化呈现的公众认知状态时,裁判的关注点往往会从“是否可能”转向“如何评价这种可能性”。这并不意味着结果必然倾向某一方,但它显著降低了案件的不确定性。
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调查的作用,并不是替裁判下结论,而是帮助裁判放心地下结论。
在商标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像不像”,从来都不是最难的问题。真正困难的,是如何证明:这种相似,已经真实地影响了公众的认知。当混淆从一种主观感受,变成可以被验证、被讨论、被裁判采信的事实状态,案件的走向,往往也会随之发生实质性变化。
(本文作者为知产宝市场调查团队负责人)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封面来源 | 包图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