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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皖峰律师事务所:

经查,我局发现你所存在以下问题:

2024年8月24日,你所为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之法律意见书》,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2号,以下简称《备案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九项的规定,该行为属于证券服务业务。但你所未按照《管理办法》第三条、《备案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所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加强证券法律业务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5年12月29日

来源:安徽证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