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近日,本号会不定期的将已经执行结束的一起楼上漏水纠纷诉讼经过,以纪实的文体写出全过程,其中有被告的狡猾,有被告律师的抵抗,也有司法诉讼的不易。

文章以第一人称、个人视角的角度,讲述诉讼过程的艰辛。诉讼,从来不是法律规定如何,就会结果如何,法律规定的权益,如果自己不去努力的话,很多也不会实现;有些即便争取了,也不会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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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接上文《楼上漏水诉讼记(九):申请换了法官审理此案》、《楼上漏水诉讼记(十)再次开庭证人受到威胁,可法官不管》(点击蓝色字体可阅读),本案2024年12月5日继续开庭审理,由于法官一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由于原告有两名证人(本来是三名,其中一个证人受到被告威胁不来了)、被告有两名证人到庭作证,所以庭审在12月12日下午继续开庭审理。

庭审中,被告律师坚决不承认是楼上漏水造成的楼下原告损失,法官问原告代理人的我,是否申请漏水原因的司法鉴定?

我回答:根据庭审中原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内容及被告没有异议的现场视频、照片可见,本案的漏水事实是没有疑问的,而且可以证明漏水点就是楼上被告家卫生间墙壁的热水器进水管。

为了说明漏水的成因,我对现在可见的楼上楼下现状照片进行了画图说明(如下图所示),时隔漏水后的一年多,楼上楼下的墙壁上,明显存在过水的痕迹。即便楼上的墙壁经过了重新粉刷和收拾,但过水后墙壁的返碱、墙皮脱落,也可见到漏水点上下的明显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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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8-2-053-001)的“车某玲诉朱某芳相邻关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人民法院报》都刊登过这个案例)中明确,相邻损害事实及发生原因的司法鉴定,即便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法院也无需启动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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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法官并没有对我的以上陈述做出任何的回应,而是继续发问,原告是否申请漏水原因的鉴定。言下之意就是,原告不申请,就要按照原告不申请司法鉴定、不做出漏水原因认定的方式处理。

因为,我知道,建筑物漏水原因的司法鉴定,不仅鉴定时间动辄需要几个月,而且费用很可能达到上万元。这些钱,将来都是要由当事人承担的。如果法官可以直接认定漏水原因,无疑是省钱省时的。

不过,法官连续询问司法鉴定,压根不提法院对漏水原因的认定,无奈之下,我只得回答,尽管原告认为本案无需进行漏水,但如果法官释明认为原告应该申请司法鉴定的话,原告申请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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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补充庭审中关于本案无需进行漏水原因的司法鉴定,我庭审后还专门写了一份两千多字的、从案件事实到法律规定、司法指导案例的《关于本案不需要司法鉴定漏水原因而应当直接认定被告家漏水导致原告家受损的代理意见》(以下是部分内容截图),又跑到法院的法官通道等候,电话联系书记员后提交给了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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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代理意见”提交上去之后,法官也未见任何的答复和回应,案件庭审就此进入了等待期。直到2025年春节过完后的上班时间,法官助理通知,2月13日原被告到法院进行司法鉴定前的鉴定事项确认、需要进一步的确认原告的诉讼主体问题。

这场由法官助理主持的鉴定事项询问中,法官助理又对案件进行了调解,我也是想着尽快了结此案,也深知走鉴定程序的话,需要好几次鉴定,而且法官助理说,如果鉴定漏水原因的话,为此就能鉴定出是楼上漏水造成的。

调解中,我再次提出了“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指导案例,可法官助理还是不予回复。于是,我征求原告意见后,同意只要被告赔偿25000元就调解此案。被告律师还是坚持不认同是他们漏水造成的,但同意将赔偿金额提高到8000元,而且强调,这是最高金额了,不行就司法鉴定。

到此,需要花费上万元的漏水原因司法鉴定已经不可避免了。事后印证了我的预测,光是漏水原因的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就通过法院通知,收了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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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触:关于“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指导案例,尽管《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入库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予以回应。”

在具体司法诉讼中,当事人提交了参考案例,并不是所有的法官都会在案件审理中做出回应,也不是在裁判文书中做出回应的。以上述的漏水案中,直到一审判决书做出,法院就一直没有对我提供的人民法院案例中的类似案例做出回应。

不过,作为当事人或律师,还是应该重视法院案例库中的相关案例的学习,因为它是自己知道上级法院对于类似法律问题的司法态度,也是自己说理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