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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为止,我开过的庭,一般都在一天内解决战斗。只有在去年的海南邪教案中,出现了例外。那个案子,开了整整十天,每天都从早上九点开到晚上九点。有时候,还加班开到夜里十一点多。连开十天,仍觉得意犹未尽。最后一天晚上,海南当地有位年轻律师给我说:“林律师,这个庭就是给你开的,要是只有我们,凭这个庭长的一贯习气,顶多一天就开完了。”我当时有些吃惊,更很不好意思的给她说:“这个案子因为要变更罪名,而新罪名没有经过专门侦查,需要在庭审中坐实证据。而且邪教又都是些主观认识层面的东西,所以开的久些。我觉得很对不起你们,但没有办法。”

海南当地律师很大度,叼着烟挥挥手说:“我们无所谓。”

一个庭,开多久,才最合适?这是大家都关心,而又不可能形成一致认识的问题。

当事人想开的久些,“一肚子苦水没地儿吐”,可算是到了法庭,有机会说话了,就开始漫无边际的说。

有的律师认为,自己寸土必争,每份证据的每个细微“毛病”,都得仔细挑出来,逐个反扑。

更有甚者,有的共同犯罪、集团犯罪案件,上百名律师出庭,其中的一个律师就能发表长达“三四天”的辩护意见。

法官打断不好,他攻击你限制辩护权。法官不打断也不行,“不着边际,老生常谈,没有重点”。“说三四天,总结出来,超不过三四个要点。”

开庭时间长短,主要取决于律师。律师时间长短,主要取决于要点。与要点有关的,讲清说透;与要点无关的,一句带过。“能短尽量短,必须长的时候,才选择长。”就像写文章,好的文章,不是长,而是短。什么时候必须长?就是即便是长了,读者也发现不了“赘肉”,删不掉其中的内容,甚至是一个词、一个字。

所以,“能短则短,决不故意拉长。否则会分散重点。当长则长,但是在短无可短的前提下。”

但为什么有很多的庭,不需要开那么久,而硬生生的被拉长了呢?我此前也不理解。昨天去甘肃出差,当事人给我说的一段话,告诉了我原因。更告诉了我律师行业和律师生态的多样性。

“上次你来开那个强制侮辱的庭。开完以后,就有我们当地的律师给我打电话,说:北京律师也就占个北京,你们还是得请我。强制侮辱那个案子,我说了29分钟,林律师只说了11分钟。”

“我开完庭,检察长请我去办公室喝茶嘞。林律师拎包就走了。”

我听后,一点都没有生气,只是感觉到非常搞笑。不仅我认为这种说法,没有道理,水平极低。就连当事人自己都说:“好赖不在长短,在于重点。”

但考虑到以“长度表演”骗当事人的情况仍会持续上演,我把庭上讲的话,贴出来,供大家对比参考。

审判长总结庭审要点:

“结合庭审情况,辩护要点分别是:

一是,各被告人间有没有共谋?二是,本案是强制侮辱罪还是故意伤害罪?三是,对第四被告,是否应当判处缓刑?……”

我说:“第一点,证明有共谋的客观证据不足,且第四被告没有参与预谋的客观证据较为充分。此前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连技术侦查措施都用上了。每项证据都有客观证据证明。唯独是否有共谋,缺少证据证明。由此,建议做有利被告的认定。第二点,强制侮辱与故意伤害相互交叉,侮辱都有伤害的特征,伤害也都带有侮辱的色彩。本案主要还是集中在伤害层面,伤害过程中的轻侮辱特征不宜导致罪名发生更大恶化。第三点,……”

29分钟律师:“本案的管辖有问题,本案的案发地是在秦州区,不是在麦积区。所以我们一直提管辖异议,但没被采纳。本案中,有些证据没有证据资格,比如电子手表是否有录音功能,本地华为公司不具有出具书面说明的资格。”

“本案中,狭小空间内不可能由四个人共同实施强制侮辱。卫生间仅有4、5平米,怎么可能4个人同时进去进行强制侮辱?检察院的指控是错的。”

“有位法学专家,在法院报上写文章,说这种情况,就是故意伤害,而不是侮辱。”

……审判长打断:“有没有听到刚才总结的庭审重点?休庭的时候,给你们说了,先前不打断你们,如果再不着边际,要打断你们。”

场面一度尴尬。29分钟律师指着电脑,轻声轻气的说:“我念完这个。念完这个,就结束。”然后对着电脑接着念稿子,语气也又变得慷慨激昂起来。

审判长再打断:“别念了,说点新鲜的,让我们听着有新意的不行吗?”

场面继续尴尬。29分钟律师:“我把这点念完。”接着念。

到最后念完,我也没听懂他想说的是啥?

我没听懂他说的是啥,但没妨碍他还帮我记着时间。

“漫漫人生路,总要错几步。”我当时听他说话,曾一度怀疑他上午出门的时候,是不是忘吃药了。29分钟律师,不是错几步,而是步步都错啊。就连他费心劳神的帮我记的说话时长,都给记错了。我说的其实不到11分钟,只有短短的8分钟。

但,“我话讲完,谁赞成,谁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