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一个 “表姐是检察官,表姐夫是副市长” 的本地有力人士追讨高利贷,孝义市检、法联手,各种司法文书造假,案卷显示只有800多万银行流水的案子,已被逼着还了2300多万,法院居然认为还欠3000多万,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李巍上网追逃。

2025年7月25日,孝义市法院短信回复李巍的母亲雷凤莲女士,给出的答复依然是“该案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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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该日10时收到吕梁市中院短信通知,再到10时19分孝义市法院就已经给出短信通知回复,中间只隔19分钟。如此神速及模板化的回复,显然是孝义市法院事先就已备好的剧本。

按照孝义市法院的剧本,这个故事的大致经过是这样:案件承办人不知道被告的住址,由原告“引路”去找被告;被告李巍同意调解,案件承办法官用被告李巍公司的电脑,现场打印了民事调解协议书,由被告李巍签字。

这个说法,真的能经得起推敲,以及,已经回答了雷凤莲女士举报中所提出的问题?

一、问孝义市法院,单就这个回复本身,即使假定其所述内容全部真实,就合法吗?

一、问孝义市法院,单就这个回复本身,即使假定其所述内容全部真实,就合法吗?

01

回复中称,“法官依法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手续”,请问孝义市法院,送达起诉书的工作是应该由法院独立完成,还是应该在一方当事人“引路”下完成,原告带着法官去送起诉书,这个合乎程序吗?以及,法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的时候,回复中所言的“等应诉手续”,是指包含诸如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还有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一应法律文件,还是如 雷凤莲女士所举报的那样, 包含了一些见不得光和非法的文件?

02

孝义市法院回复中称,“在被告山西德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邻公司)处找到被告李巍”,请问孝义法院,这个地址很难找吗,非得需要原告“引路”?这样一个合法注册的公司,其地址难道不是公开的和很容易就能查询到的?德邻公司是虚报了公司注册地址呢,还是变更地址后没去工商部门登记,需要原告“引路”才找得到?法官和原告一起去找被告,法院还有中立性吗?

03

孝义市法院回复中只提到“张忠和及其同事赵象魁”,请问孝义市法院,你们确定去现场的是这两个人,而不是别人?你们的这个短信回复很不正式,不但没有如书面回复那样加盖正式的公章,甚至连孝义法院的落款都没有,不得不郑重请你们正式确定一下。

04

张忠和是案件承办人,那这个赵象魁是干什么的,是合议庭成员还是司机?孝义市法院既然只去了这么两个人,《民事调解协议》上另外两个合议庭成员的的签名是怎么冒出来的?而且签名还全都是错的——“张忠和”错写成“张中和”,“任文婉”错写成“任文琬”;“张瑞璇”字错写成“张瑞旋”;本应是审判员的“任文婉”,以及作为人民陪审员的“张瑞旋”,和“张忠和”一样,都成了审判长。其他两个合议庭成员不在现场,他们的签名如果是因为别人代签而出了错,那你们声称就在现场的法官张忠和的签名是怎么回事,怎么也能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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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法官,张忠和连自己的名字都写不对吗?如果连自己名字都写不对,和连审判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都分不清,他是怎么当上法官的?请孝义法院正面回答一下,这几个签名到底怎么回事,是不是如举报所言就是伪造的?

05

这个案子的起诉时间是2016年9月11日,孝义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然后,9月27日法官就登门组织调解,而且是送达当天就组织调解,这个合法以及合乎程序吗?请问孝义法院,起诉书应该是在多少天内送达被告,《民事诉讼法》里对这个是怎么规定的?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时候,法官有没有告知李巍等人应诉的责任和他们的权利,而是如其母雷凤莲举报所言,“连哄带骗”的让他签下调解协议?刚送达起诉书就开始组织调解,是不是想故意在被告“信息不对称”情况下让他签下调解协议?

06

回复中称,“案件承办法官张忠和遂在山西德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并用其公司的电脑打印了民事调解协议书”。请教一下孝义法院,贵院的这种法律文书不需要在法院制作,而是在被告的办公室就可以制作和打印?贵院组织调解,不需要做调解笔录,以及加盖公章呢,还是张忠和法官外出办案的时候就可以把公章揣在自己兜里?仅以贵院的这个回复中所称,贵法官的这种做法合法不,或者程序严谨不?还有,孝义市法院确定,在李巍办公室打印的是民事调解协议书,而不是别的见不得光和你们不愿意面对的东西?孝义市法院可否出示一下,你们所声称的在李巍公司打印的这个“民事调解协议书”,到底是个什么东西?

07

此案一共几个被告?请孝义市法院晒一下起诉书,里边除了你们回复中所提到的李巍和德邻公司,是不是还有赵静?孝义法院院组织调解,可以在赵静这个被告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不需要赵静这个连带责任人的知情和同意?孝义法院的回复里,为什么不提及赵静?

08

法院组织的调解协议,需不需要各方当事人都签字同意才能合法及生效?孝义法院的回复里,只提到被告李巍签字,和他作为法人代表的德邻公司盖章,并没提到原告庞孝东和另外一名被告赵静也已签字,这样的调解协议就能被视为合法及生效的?孝义法院的回复里,只提到“原告庞孝东当时在场,表示同意”,却为什么不提他到底签字了没有,这是疏忽,还是故意在偷换概念和试图隐藏一些不想被提及和问及的真相?这个直到在案卷里呈现出来的庞孝东都没有签名的民事调解协议,能否作为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和执行的依据?包括这个“民事调解协议”本身的最后一段,也已明确,“此协议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你们孝义法院的眼睛都瞎了吗,为什么看不见?原告庞孝东和另外一名被告赵静都没有签字的调解协议,能作为你们执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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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孝义市法院的回复中称,约定“于2016年10月4日前返还借款本金500万元”等具体义务——请问孝义法院,调解协议一般需转化为调解书送达当事人才能生效,这个过程本身就需要几天时间,调解发生在2016年9月27日,但第一笔付款义务从10月4日就开始,距调解日仅7天,就算在这个案子里虽然法院可以适用“立即和当场生效”,但这个案子的当事人一共有几个,孝义法院在约定这个条款的时候有没有考虑赵静那个当事人的存在,孝义法院给赵静的起诉书及这个调解协议在内的法律文书是什么时候送达的?以及,李巍当天签下的到底是调解协议,还是已经当场就自动转成了调解书,并且以制作的调解书形式让他签收了?孝义市法院的回复里为什么对此语焉不详?请孝义市法院正面一下自己各种想要掩耳盗铃却越描越黑的行径,譬如,孝义法院有没有把民事调解协议转成民事调解书,以及,那个是什么时候送达李巍及让他签收的?既然业务不精,干坏事都干不专业,又搞了民事调解书和于10月8日才送达李巍,那这个调解协议里的“于2016年10月4日前返还借款本金500万元”的约定还有什么效力,以及可执行度吗?在贵孝义法院的“法律适用正确”字典里,法律文书不需要送达及签收,就可以开始产生法律效力吗?

10

回复中,孝义市法院声称的什么“适用法律正确”,请问,贵院在这个过程中适用的是什么法律?做出这个回复的时候,有没有注意和考虑到其本身的自相矛盾和各种程序违法硬伤?贵院的这个回复是什么人批准做出的,是仅仅负责信访部门的工作人员,还是经过了分管副院长或者经过了法院内部调查和开会研究决定,然后经院长批准的?做个信访回复都这样各种自相矛盾到了“贼不打三年自招”程度,这样的法院怎么就能成了什么“全国优秀法院”、“全国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先进集体”、“全国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半开玩笑半认真,弱弱的及带些戏谑的问你们一句,你们的那些荣誉该不是花钱买来的吧?

二、请孝义法院正面回应,雷凤莲女士举报中所言这些是否属实

二、请孝义法院正面回应,雷凤莲女士举报中所言这些是否属实

01

雷凤莲女士举报说,李巍在签民事调解协议那些的过程中,根本就没见过张忠和。当时和原告庞孝东一起找他的,其实是一个叫孙志强的执行法官。关于这个,是直到10月4日法院开始执行,李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去孝义法院质问此事,才发现和庞一起去搞调解的孙志强其实是个执行法官。这也可以解释前文中所提到的,为什么民事调解协议书上所有人,包括承办法官张忠和本人的签名都是错的,甚至就是伪造的原因所在。

02

据雷凤莲女士举报,执行法官孙志强和原告庞孝东一起前往时,顶多共带着三个法律文件——其中两个出示过的,《民事调解协议》和《民事调解书》,都是法院还没有组织调解,就已经提前打印好和盖了章。这个说法,比孝义市法院自己回复所言,如我前文所已经指出的那样漏洞百出和自相矛盾的说法,显然更符合实际。

另外一个法律文件,是所谓庞孝东撤诉赵静的民事裁定书——这个在当时并没有出示,虽然落款的时间也是那天,应该是孝义法院后来发现民事调解协议因为没有赵静的签名而不能生效,事后才“伪造”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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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才解释得通,正如笔者在前文中所提到的疑点,为什么法院可以在其中一个诉讼当事人缺席和不知情、不同意的情况下组织所谓调解。关于这份民事裁定书,孝义市法院在回复中为什么不敢提到?

03

根据雷凤莲女士的举报,孝义市法院所出具的这个庞孝东撤诉赵静的《民事裁定书》,是为了掩盖赵静没有在《民事调解协议》上签名的法律硬伤,专门制作了一份假的庞撤诉申请。后经西南政法学院鉴定中心鉴定,该申请书并非庞孝东本人书写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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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孝义市法院正面回应一下,是否同意西南政法大学的这个鉴定结论,以及,如果庞的撤诉申请都是伪造的,孝义市法院据此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应该不应该撤销?如果这个《民事裁定书》被撤销,没有赵静签字的《民事调解协议》就是一个非法和无效的文件,依法应该撤销,请问孝义法院,是不是这么个道理和逻辑?

04

雷凤莲女士举报说,因为李巍当时不同意签那个《民事调解协议》,执行局法官孙志强和庞孝东骗他说,这个的目的不是为了真正和他对簿公堂,而是为了和他强强联手,共同帮他讨要欠钱不还的人。为此,还专门弄出来个《关于民事调解协议的补充协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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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李巍办公室打印出来的正是这个,而非孝义法院回复中所说的根本不符合常理及法律程序的《民事调解协议书》。在签了这个补充协议说明后,李巍才跳进了执行局法官孙志强和庞孝东联手给他挖下的那个坑,签了对自己非常不公平的《民事调解协议》。请问孝义市法院,贵院不管是张忠和还是孙志强所参与的这个过程,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以及,有了这个补充协议说明后,李巍所签署的那个《民事调解协议》还是否合法有效?孝义法院根据这个《民事调解协议》,以及其实是未经调解以前就已经提前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还是否合法有效?

05

请孝义市法院正面回应,庞孝东到底是什么人,是否如雷凤莲女士举报所言是个放高利贷的,以及其表姐是孝义检察院的黄玲娥,表姐夫是孝义市前副市长任永昌?在逼雷凤莲老人还债的时候,庞孝东曾亲口以此威胁过老人,还说借给李巍的钱里就有他这个表姐和表姐夫的。

06

请孝义市法院回应,庞孝东是否如举报所言,多次向德邻公司及其公司客户发放高利贷,月息高达3分至3.5分,而且在发放借款前已经提前扣除了砍头息。如果这个事实成立,贵院在审查立案,以及组织调解的过程中有没有对此进行必要的审查?还是说,孝义市法院就是专业和喜欢帮诸如庞孝东这样的人追讨高利贷?

07

庞孝东的起诉中称,截至2015年9月17日,李巍欠其本金1630万元,已用其拥有的房屋折抵592.66万元借款本金,要求归还其剩余本金10378400元,及未付之剩余利息。请问孝义市法院,庞孝东所提供的,支持这个诉求的银行流水一共有多少,是否如雷凤莲女士举报所言,庞孝东举示的银行流水总共只有1184.85万元,其中还包括李巍通过范保林银行卡归还庞孝东借款的33.6万元,和庞孝东转账给第三人史玮的一笔291万元,庞孝东实际上是在以860.25万元的银行流水,主张1630万元的借款本金。请问孝义市法院,贵院在立案审查,以及组织调解前有无审查过这些,以及有无审查过这个借贷过程中的“砍头息”等明显属于高利贷的行为?以调解的方式,贵院就能逃避这些对民间借贷行为中明显的高利贷的审查义务?

08

据李巍的母亲雷凤莲反映,对庞孝东所主张的借款,李巍已经以银行转账、以物顶债等方式累计归还23393018.50元,还不包括在李巍因此案被羁押期间,被庞孝东强行拉走的价值至少二百多万元的262件高档酒和51套高档家具。请问孝义市法院,“还债”都已经还到这个份上了,还能算抗拒执行?关于这些,雷凤莲有没有向你们反复反映过,以及,孝义市法院有没有对此进行核实?

09

既然已经以“抗拒执行”将李巍拘捕过,并且现在还在网上追逃,能不能请孝义法院出来说个准话,李巍到底应该欠庞孝东多少钱,现在到底还欠多少钱?据李巍的母亲雷凤莲讲,2023年3月,李巍的律师去问孝义法院,李巍还欠庞孝东多少钱,新接手此案的承办法官李凯峰拿出个计算器算了下,说还欠3000万,但未给出任何书面的答复及依据。请问孝义市法院,可有此事?能不能让这个李凯峰法官出来走两步,跟大家说一下,他这个还欠3000多万的数字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10

在知名媒体人刘虎对此曝光之后,孝义法院及李凯峰法官对这3000多万的说法改了口,矢口否认自己曾说过那话。那么,能不能请孝义法院现在再拿个“计算器”出来算一下,李巍到底还欠庞孝东多少钱?

11

笔者在案卷中发现,庞孝东提起诉讼的主要依据里,有一份李巍与庞孝东于2015年9月22日达成的“还款计划书”,其中有月息3%的利息、违约金以每日千分之三等计算的表述。请孝义市法院出来走两步,这是不是明显的高利贷,以及,你们对李巍所欠庞孝东的钱是不是就是根据这个计算来的?

12

请孝义市法院回应,不管是如你们回复中所说的张忠和法官,还是如雷凤莲举报所指,违背审执分离的原则、既审又执的孙志强法官,在你们所回复的那个登门调解过程中,有没有向李巍等任何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机会,李巍有没有提出过借款本金数额和已经还款数额需要核实等异议,有没有拒绝签字过?你们的法官,和庞孝东在李巍的办公室待了多久,用你们事先备好且已经加盖了法院公章的《民事调解书》威逼他,和用前文中已经提到的《关于民事调解协议的补充协议说明》哄他,终于诱骗李巍签下对他非常不公平的《民事调解协议》?

13

请孝义法院回答,既然有这个《关于民事调解协议的补充协议说明》,庞孝东还能否向孝义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4

请孝义法院回答,2016年11月4日,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令》,同时冻结被执行人李巍、德邻担保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的时候,作为原告本人的庞孝东是不是还没有在《民事调解协议》上签字,作为被告之一的赵静不但也没在这上面签字,甚至连起诉状副本那些也都还没给她送达?这么大的程序硬伤,你们孝义法院怎么就注意不到,怎么就好意思说什么“适用法律正确”?如果说当时卷入此事的孙志强,或者张忠和等人是因为得意忘形,或者水平有限,那你们孝义法院呢,上上下下也都是吃干饭的饭桶,或者脑残?关于这个,雷凤莲女士向你们反映和举报过多少次了,刘虎和我写过的报道里提到也已经多少次了,你们孝义法院是干什么吃的,连起码的调查和核实都没做过吗,还是明明知道错了,但就是要昧着良心和坚持睁着眼睛说瞎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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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复再问一下孝义法院,到李巍那做调解的到底是孙志强还是张忠和,请贵院实打实的回应一下。这是涉及到“审执分离”的原则问题,以及你们的法官到底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和哪个法官具体应该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你们怎么可以想就这样蒙混过关?以及,如果是如举报所言,所谓的调解协议是由孙志强这个执行法官组织做出来的,还能算合法和有效的吗?

16

直到2021年3月9日,雷凤莲她们从孝义市法院档案室调取到的本案全部案卷里,《民事调解协议》还是如下图所示,是个瘸腿的并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件,到2022年6月7日,在庞孝东起诉赵静的另外一个案件中,所提交的这个《民事调解协议》上,居然就又不但冒出了庞孝东本人的签名,还在任文琬的名字前添加了“审判员”,在张瑞旋的签名前添加了“人民陪审员”这几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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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孝义市法院出来回应一下,你们的案卷是怎么管理的,想怎么改就能怎么改吗?你们孝义法院,除了是我以前报道中所提到的成了当地某企业的“第二法务部”,还是庞孝东家的厕所吗,他想怎么进去就怎么进去,想拉什么东西就能进去拉什么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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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庞孝东起诉赵静的这个案子里,又突然多出了一份署名为庞孝东对赵静的,落款同为2016年9月27日的“撤诉申请书”,理由是他“已和赵静庭外达成一致意见”,请孝义法院出来回答下,赵静在那个时候认识庞孝东吗,见过庞孝东吗,被孝义法院通知及送达过任何法律文件吗,她有在庭外和庞孝东达成过什么所谓的“一致意见”吗?是不是直到在这个案子里,房屋已经被孝义法院查封三年多后,赵静才得知此事,于2021年11月10日向孝义市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指出,自己在2018年6月4日就已经与李巍登记离婚?然后,在2021年11月29日,被这么明晃晃打脸后,你们孝义市法院只好做出(2021)晋1181执异33号执行裁定书,中止对该套房屋的执行?我就问一下你们孝义法院,这么被打过脸后脸疼不,或者说,你们还要不要脸,还有没有脸?

18

2018年12月4日,以抗拒执行为由,孝义市法院对李巍实施司法拘留。请孝义法院出来回应下,正如以上所指出来的那么多问题,你们当时对李巍实施的这个司法拘留合法不?

19

2018年12月18日,以抗拒执行为由,由孝义市检察院批准,还对李巍实施了逮捕。而据雷凤莲老人提供的转账记录等显示,在此之前,李巍已经累计向庞孝东还款16774907元。直到2019年2月14曰李巍被羁押期间,为能被取保侯审,庞孝东“索要了170万元现金,以低价334万余元抵走了房屋4套,还强行拉走花瓶酒237箱、藏康酒25箱(价值100多万元),拉走高档家具51件(其中34件系他人欠李巍债务以109万余元抵偿回来的,另外17件价格未知),至今未冲抵执行案款。”请问孝义市法院,对雷凤莲老人所举报的这些,你们又作何回应?

20

2019年1月28日,庞孝东所出具的一份《承诺书》中写道,其在收到李巍家属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给付的170万元之后,应协助李巍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如李巍未被批准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其同意将170万元返还。请孝义市法院等出来回应一下,庞孝东能让李巍“取保候审”的底气是什么?在这个之后,是不是如雷凤莲老人举报所言,由于任永昌因庞拿回去的170万没有分给他,去检察院阻挠放人,李巍又被多关了二十多天才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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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巍被取保候审之后,又被迫将海南一套当时市场价在13000多元每平米的房子,按照每平米9000元的低价,折抵了663660元给庞孝东。至此,除李巍在关押期间被强行拉走的262件高档酒、51件高档家具外,已经累计还款23393018.50元。对于这个数字,孝义市法院可有什么异议?这是“抗拒执行”呢,还是已经被你们敲骨吸髓到快要倾家荡产?

22

2019年11月13日,孝义市检察院发出“孝检刑一刑诉【2019】384号”起诉书,称“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27日孝义市人民法院对被害人庞孝东诉被告人李巍、山西德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做出裁定、判决,判决于2016年10月份生效……”,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巍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请孝义市法院自己出来说一下,此案中出现过孝义市检察院起诉书中所提到的所谓“裁定和判决”吗,所谓于“2016年10月份生效”的判决书是不是孝义市检察院凭空捏造出来的?

23

2019年12月,在你们孝义市司法机关如此强力为庞孝东逼债的压力下,已经快被逼疯了的李巍只好弃保潜逃,流亡天涯,至今下落不明。2020年1月9日,孝义市法院决定对李巍逮捕,并上网追逃。我就想问一下你们孝义法院的这些人,这么个做事,良心不会痛吗,晚上睡得着觉吗?以及,就不怕哪天终于东窗事发,反误了尔等自己?你们如此肆意违法,和恣意妄为的底气到底来自哪里?

24

而被你们孝义市法院认为李巍构成“抗拒执行”的理由,是因为有5万元的房租收入没有被用来给庞孝东“还债”。但这个房租收入其实是被物业公司作为管理费收走——公司与开户行签订有《资本金账户托管(或监管)协议》,还向开户行出具过承诺书,承诺该账户资金仅限用作融资性担保业务保证金及保证金项下代偿支付,以及相关政策许可的其他支付,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也就是说,德邻公司根本无权取用这笔钱来给庞孝东“还债”。况且,即使德邻公司没有拿这个保证金账户的钱给庞孝东“还债”,即使前文所说的那么多问题都不存在,那也是公司的行为,应当由公司承担责任,怎么就能作为对李巍实施司法拘留、逮捕和起诉、追逃的依据?你们孝义市的检法机关,可都不但比周扒皮还心黑,运用起“法律的武器”来可也真够随性的!请孝义法院出来说一下,你们到底有没有学过法律,执行的又是哪里的法律,怎么就“适用法律正确”了?

25

面对这么多显而易见的严重违法,你们孝义市法院为什么就不能根据雷凤莲老人提供的“新证据”(虽然其实本来就已经在案,姑且假装相信你们以前没有注意过,权当“新证据”用一下),将案子重新审查一下,以及自觉和主动的自我纠错,非要坚持什么要等李巍回来后才能着手处理?试问,面对你们这样睁着眼睛说瞎话的坚持说什么“该案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李巍敢回去吗,他回去后能指望得到什么法律的公正?

请孝义法院认真看一下我以上所提问题,再用书面的形式,一一作出正式答复:这么多显而易见的严重问题,你们还好意思坚持说什么“该案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不?

我当然知道你们哪怕知道自己错了,但就是坚持不改背后,到底在“倚仗”什么,就是不知道你们自己知道不知道,那个所谓的“倚仗”到底还能给你们支撑多久?

不信的话,咱们就继续走着瞧,看你们还能这样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