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信访人对投诉事项职能部门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可以在收到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职能部门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请复查。复查机关、单位则应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出具复查回复意见。信访复查复核,主要作为一种自上而下的纠错机制,既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监督、纠错整改的程序正义。
复查过程中,根据信访事项的具体情况、申请材料的完备程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复查机关可能会作出不同形式的回复。这些回复文书种类多样,各自对应不同的程序阶段与法律效果。
一、复查受理告知书
复查机关在收到复查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该申请属于复查受理范围且材料基本齐全的,一般会在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复查受理告知书》。该文书的核心意义是正式确认复查程序启动,告知申请人其诉求已进入复查流程,复查机关将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调查并作出答复。对信访人而言,这意味着其复查申请已获“立案”,后续将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
二、限期补正材料通知书
如果复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形式要求,无法进行实质审查,会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发出《限期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要补充或更正的材料内容及补正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目的在于帮助申请人完善申请,保障其复查权利的有效行使。申请人应注意,如果逾期未补正材料,将被视为放弃复查申请,程序随之终止。
三、复查不予受理告知书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复查申请,复查机关会出具《复查不予受理告知书》。常见情形包括:同一信访事项、同一诉求已由复查机关受理或正在办理,但申请人重复提交申请。该文书意味着复查程序未能启动,原因在于申请不符合“一事一议”或“不得重复处理”的原则。申请人应耐心等待前期复查申请的回复或者注意核实是否因信息重复或程序重叠导致不予受理。
四、复查不再受理告知书
该文书适用于特定情形,主要包括:信访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查申请(超期申请);经通知补正材料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材料不全);复查过程中申请人主动书面撤回申请(主动撤销);相关争议已通过调解、和解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调解结案);信访人对最终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请(程序终结)。出具此文书的实质是程序性或者实体性终结,意味着因申请人自身原因或事项已获实质解决,复查程序不再继续进行。
五、复查意见书
这是复查程序中最核心的文书。复查机关应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经听取信访人陈述、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后,作出书面《复查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事项,还可举行听证。该文书是对原处理意见的再次审查结论,可能维持、变更或撤销原意见。信访人如果对复查意见不服,仍可在法定期限内继续向上级机关申请复核。
六、撤销、变更或退回重办告知书
在复查中,如果发现原处理意见存在以下问题,复查机关可作出撤销、变更或退回原办理机关重新处理的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不准确或结论不适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应通过司法、行政等法定途径解决而未适用;超越或滥用职权;其他情形。
原处理机关在收到撤销决定后30日内重新办理。申请人对重新作出的意见仍不服的,可继续申请复查或复核。如果该事项不属于复查范围或应适用其他程序,复查机关可退回原机关导入相应途径处理。
信访复查为申请人提供了一条重要的权利救济渠道。不同的回复文书,实质反映了复查机关在不同程序节点上的审查判断,既是对诉求的响应,也是依法行政、程序公开的体现。在申请复查时,应尽可能确保材料完整、诉求明确,并密切关注各类文书的法律意义与时限要求,从而理性、有序地参与信访流程,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注:文中部分内容引自《江苏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十八、十九、二十二、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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