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小区难办房产证引发的居委会主任职务犯罪案又有后续进展:一审法院判决后,二审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日前,案件在河北唐山市丰南区法院重审一审开庭审理。

一审判决后上诉 二审发回重审

被告人董某山自2004年1月起,先后担任唐山市丰南区胥各庄镇二街居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等职务,于2023年2月被丰南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4年7月,丰南区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董某山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

判决后,董某山提出上诉,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应改判无罪,并指出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问题。丰南区检察院亦提出抗诉。2025年1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丰南区法院重新审判。

重审开庭:证据与债务关系成争议核心

时隔近一年,该案在丰南区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庭审中,丰南区检察院仍指控董某山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董某山的辩护人则提出,董某山及其家人与二街居委会、开发商奥凯公司及负责人裴某祯之间存在大量垫资、资金拆借等债权债务关系,且尚未最终结算。辩护人认为,截取任何单一时间段的资金往来作为犯罪证据是不恰当的。

针对检方指控董某山利用“星河湾小区”平改楼项目职务便利,以垫付拆迁清墟费用为由,指使报账员刘某艳开具150万元转账支票用于家庭消费,董某山辩称,该笔款项是居委会归还其家庭的旧债。他陈述,2009年1月居委会曾向其家庭借款150万元用于发放村民福利,这是还款的一部分。此外,星河湾小区的拆平清墟工作由其与弟弟完成,相关费用居委会亦应支付。董某山称,截至目前,二街居委会尚欠其90万元借款。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指控被辩方逐条反驳

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指控中,检方列举了三起事实。

其中一起指控称,2010年底星河湾小区项目完工后,奥凯公司裴某祯与董某山口头约定由居委会协助向返迁居民收取超占房款等费用,但董某山迟迟未交付。为催促此事,2015年4月裴某祯以资金紧张为由向董某山借款500万元,董某山趁机提出由其子出借并要求月息5%。

辩护人反驳称,根据书证及证人证言,代收款行为发生在2016、2017年,是裴某祯无力偿还500万元借款后,委托董家收取相关款项以抵债,不存在2010年收取了该款项不交付的说法。同时,多项书证显示,用于抵债的两套底商产权始终登记在奥凯公司名下并由其控制,董家是在2017年借款难以收回的情况下,才与裴某祯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辩护人还指出,月息5%的指控与书证及实际结算金额不符。

另两起指控涉及董某山的大哥被指向开发商要房未付款,以及村民王某委托代交的50万元首付款被董某山扣留30万元。

对此,董某山辩称其与大哥关系不和,多年不来往,不可能指示其买房不付款,其大哥董某军也做出证言明确表示与此事无关。关于王某的50万元,董某山表示自己未经手,是会计刘某艳收取,部分钱款已用于支付开发商拖欠的工程款。

对于检方指控董某山擅自出售集体资产并将款项转给裴某祯使用,董某山回应称:出售行为系集体决定,有村民代表大会记录为证;其对刘某艳转账100万元给裴某祯一事并不知情。

关键证人证言被指矛盾

庭审中,辩护人表示,本案关键证人(报账员刘某艳和开发商裴某祯)的证言存在严重矛盾。例如,对于刘某艳转账100万元给裴某祯的行为,刘某艳称系董某山带领裴某祯前来借款,但董某山和裴某祯均予以否认。

辩护人进一步提出,部分证人询问笔录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存在重大差异,涉嫌伪造,并据此向法院申请调取、复制全部相关录音录像,同时申请关键证人出庭作证。但合议庭未准许上述申请。

庭审结束后,法院宣布将择期宣判。

案件背景:多年难办房产证引发关注

另据此前报道:此案源于“星河湾小区”业主十余年拿不到房产证引发。该小区建于2009年,为原二街居委会平改项目。

开发商奥凯房地产公司曾称,办证难是由于居委会拒绝提供必要资料且与董某山沟通不畅所致。但董某山方面及部分书证显示,居委会早已移交材料,根本原因在于开发商挪用了业主缴纳的契税和维修基金,导致无力办理相关手续。

有证人在律师调查取证时反映,此事曾引起唐山市有关领导关注,要求严查并追究开发商责任。董某山在法庭上也强调,房产证问题系开发商裴某祯等人挪用资金导致,与自己无关。截至2024至2025年底,政府已介入先行解决部分办证事宜,但因开发商未缴清税费,房屋过户仍受阻,居民继续通过渠道反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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