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用人单位职工医保缴费费率的通告

各参保单位: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4〕3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用人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具体为职工医保统账结合单位缴费费率(不含生育保险)由7%调整为8%,职工医保单建统筹单位缴费费率(不含生育保险)由5%调整为6%,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阜新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
202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