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晚间,华映科技发布公告称,与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百慕大”)因其他合同纠纷事项提起的民事诉讼,后续华映科技追加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公司”)及中华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映管”)的诉讼案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立案受理。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省高院”)于 2019 年 1 月 4 日决定立案受理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科技”或“公司”)就与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百慕大”)因其他合同纠纷事项提起的民事诉讼,后续华映科技追加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公司”)及中华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映管”)为上述诉讼案被告。
本案经福建省高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华映百慕大应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华映科技支付业绩补偿款 3,029,027,800 元;判处大同公司、中华映管就上述业绩补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司法鉴定费、财产保全费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华映百慕大、大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后续因未按时交纳上诉费,华映百慕大的上诉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案件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9-018号、2019-034号、2019-054号、2019-114号、2019-130号、2019-140号、2020-010 号、2020-019 号、2020-047 号、2022-005 号、2023-036 号、2023-041号、2023-063 号、2024-041 号、2025-010 号等公告)。
本次重大诉讼的进展暨申请执行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福建省高院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6)闽执 1 号,
主要内容如下: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民初 1 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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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女士 Ms. Ce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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