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网传的有法院民事一审判决显示,针对目前市面上流行的,法律公司提供债务催要程序、诉讼指导服务业务,给出的司法评价是:法律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但却按照律师诉讼代理业务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明显有规避法律监管的故意,妨害了规范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无效。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法律公司应退还原告支付的全部服务费3000元。此外,还根据《法律事务委托服务合同》赔偿责任条款约定,判决法律公司支付了原告为本次诉讼支付的3000元律师费。
首先需要声明的是,以上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的判决书来自网上自媒体发布,真实性可查询相关法院的卷宗。不过,这个判决中“本院认为”的裁判说理及案件结果,确实会对现行法律市场流行的,法律公司的商业模式产生巨大的影响。
在很多法律公司的宣传和实际开展业务中,并不仅限于法律咨询、纠纷催办、法律事务指导等,而且将案件的诉讼代理收费也一并纳入其中,甚至有的约定了可以有权转委托律师代理,甚至约定实现追得案件实际回款。
市面上,很多法律公司的业务推广中,都是打着“没有效果不收费”、“收到案款再收费”的名义,大包大揽整个纠纷的处理。在合同约定中,虽然不明确写明律师业务、诉讼代理。却可以整个掌握案件的处理走向、委托律师选任。
诀窍就藏在合同内容的约定里。所谓的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文字间就将当事人纠纷的处理权,全权委托给了法律公司,甚至包括了纠纷需要起诉时的律师选任。当事人有些明白,有些懒得明白,想的只是法律公司能替自己完全解决纠纷即可。
至于收费方式,具体而言,就是前期只收取部分费用,或是瞅准了对方有赔付能力,或是碰运气的估测对方的赔付能力,约定案件实际回款后,收取一定比例的法律服务费。
例如,上述判决中的列明的,“甲方收到债务人一方回款之日的2个工作日,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回款金额的10%作为服务费。”对此,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这是“按照律师诉讼代理业务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属于无效约定,进而导致了整个《法律事务委托服务合同》的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既然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又因为法律公司没有应诉其在履行《法律事务委托服务合同》进行了具体的有价值互动,法院据此判决法律公司收取的当事人所有费用均应该返还。
如此判决结果,实际上宣告了,纠纷诉讼风险收费模式的,只有律师可以实行,法律公司无权约定。不知道这样的裁判说理和案件结果,是一家法院如此认为,还是已经是各地法院的普遍裁判标准。
无论如何,如此的裁判结果,必将引发法律服务市场的剧烈动荡,深刻影响很多法律公司的营销模式和法律风险,也给很多想要从法律公司实现退费的当事人,提供了有利的司法裁判依据。
注:本文系微信公号“语人集法”同步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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