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将至,亲朋好友在新春之际欢聚一堂、把盏言欢,是中华民族延续千年的传统习俗。酒桌上一句句热情的劝酒词,往往被视为情谊深厚的体现。然而,在推杯换盏的欢愉背后,潜藏着诸多法律风险。2月4日,北京市一中院法官梳理了酒局中与劝酒等相关的共饮担责“雷区”,倡导文明饮酒、理性聚会。
强行劝酒,热情不能越法律
“感情深,一口闷;感情浅,舔一舔。”在许多聚餐场合,劝酒被视为活跃气氛、表达诚意的方式。然而,法律并不保护这种劝出来的“热情”。
余某与几位好友一同聚餐饮酒,席间,江某、王某、吴某、孙某四人在知晓余某身患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等疾病,不能饮酒的情况下,江某多次举杯与余某交谈,余某作出摆手拒绝的姿势。王某则两次举杯欲喂余某饮酒,第一次余某侧身躲开,第二次酒则被喂到余某嘴里。在江某、王某多次劝酒、灌酒后,余某出现明显醉意,于当日20时许回家,并于23时许被妻子发现没有呼吸,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余某家属将同桌聚餐人员全部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存在灌酒行为,江某存在劝酒行为,二人应承担比其他同桌饮酒人更重的赔偿责任。其他同桌共饮者吴某、孙某,在看到余某被江某、王某灌酒、劝酒时未进行有效制止,未尽到劝诫和照顾义务,应按照各自的过失程度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本次聚会召集者吴某明知余某身患疾病不宜饮酒,且未尽到相应的安全照顾义务,因此对该损害结果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示,酒逢知己千杯少,但劝酒需有度,理性饮酒,量力而行。根据自身身体状况和酒量适度饮酒,不逞能、不贪杯,将健康置于首位。对他人应当尊重他人的饮酒意愿和身体状况是底线。强行劝酒、灌酒、未尽安全照顾义务,均可能承担相应责任。在酒桌上,应摒弃“不喝不给面子”“不醉不归””的陋习,以礼相待,以情暖人,而非以酒量论英雄。
照料缺失,放任不管易担责
共同饮酒不仅能增进情谊,更在法律层面形成了一种“特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当饮酒者因过量饮酒而出现神志不清、自我保护能力减弱的情况时,一同饮酒的人便负有法定的照顾、护送及救助义务。
陆某受邀与钱某聚餐,被劝酒后醉酒。钱某放任陆某独自骑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陆某不幸撞树,抢救无效身亡。陆某家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钱某支付死亡赔偿金等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对自身的酒量、身体状况等负有主要注意义务,应该对自己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钱某作为饮酒组织者、同饮者,未能对陆某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遂依法判决钱某在相应责任范围内赔偿陆某家人经济损失。
法官提示,酒局散场不是义务的终点,对于醉酒的同伴要做到悉心照料,确保安全。聚会结束时,务必确保每一位醉酒同伴安全到家或得到专业照料,切勿将醉酒者独自留在公共场所。切勿因“怕麻烦”或“以为没事”而心存侥幸,将醉酒亲友置于无人监管的危险处境,一时的疏忽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纵容酒驾,害人亦是害自己
酒后驾车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红线,同时也是引发交通事故的重大隐患。在酒局场合中,若共饮人明知同伴饮酒,却未履行劝阻责任,甚至纵容其驾车,还搭乘其驾驶的车辆,一旦发生事故,共饮人也会面临法律的追究。
吕某与李某为老乡。2015年3月28日上午,吕某驾驶小型轿车前往李某的住处,中午,李某搭乘吕某驾驶的车辆,前往饭店就餐,席间二人共饮用一瓶白酒。餐后,吕某驾车将李某送回住处。
当日13时10分,吕某驾车回家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吕某因此受伤。法院判决认为,共同饮酒人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进行劝阻,是其法定义务。李某作为吕某的老乡,明知吕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不但未进行劝阻,还搭乘其车回家,以致吕某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李某对此应承担一定责任。经酌情认定,吕某自身承担90%的责任,李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严守底线,杜绝酒驾。坚决劝阻酒后驾车行为,不纵容、不搭乘酒驾车辆,必要时可代为叫车、联系代驾或通知家属来接。拒绝搭乘醉驾车辆,既是保护自己,也是对同伴负责。
恶意灌酒,借酒敲诈触刑律
虽然大多数酒局纠纷属于民事侵权范畴,但若在酒局中存在恶意灌酒并利用酒局实施犯罪的行为,则可能触犯刑法,面临牢狱之灾。
被告人吴某、季某某为牟取不法利益,与被告人曹某共同商定,通过约熟人吃饭时“劝酒”,诱使被害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而后再制造交通事故,以被害人系酒后驾驶机动车欲报警相要挟,索要他人钱财。法院生效裁判认定被告人吴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他犯罪分子亦被依法判决。
法官提示,酒品见人品,酒桌见人心,增强警惕意识,对于异常酒局应推尽推,即使酒后也要规范自身言行,莫让酒局成为他人发泄私愤、实施报复、谋取利益的工具。对于恶意劝酒、借酒滋事、趁“醉”打劫等行为,法律亦将予以严惩。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通讯员 段皓 崔傲松
编辑 甘浩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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