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持刀打架,“95后”男子王某被扣除工资2000元,半年后又被公司以同一事由解聘。事后,王某申请劳动仲裁,公司被裁决需赔偿王某6万余元,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2月5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公司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而诉至法院,在一审判决公司赔偿王某6万余元,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后,西安市中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可依据经民主程序制定的,经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予以处罚,但不得“一事二罚”,涉事公司在已处罚王某的情况下,半年后又以同一事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

事发:

男子持刀打架被扣工资

半年后因同一事遭解聘

此前,西安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无需支付王某赔偿金6万余元、2024年11月和12月绩效工资1万元、未休年休假工资5559.97元。

一审法院认定,2022年7月,王某与案外人西安某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4年5月19日,王某又与西安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两份合同均约定了合同期限2年、从事教练工作等内容。

2024年6月26日,王某因在公司教员内部训练中与同事发生口角并手持刀具,被公司在当月工资中扣除2000元。同年12月,公司向王某发送11月工资表,王某就薪资提出异议。同年12月31日,公司以王某在职期间持刀打架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恶劣影响为由,向王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王某离职前12个月的月均工资为1.2万余元。

王某日常工资组成绩效部分固定为每月8700元,2024年11月和12月实发工资分别为6509.63元、6445.7元,其中绩效工资均为3700元。随后,王某向西安市阎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5年8月22日,该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2022年11月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王某与西安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成立;公司支付王某赔偿金6万余元、2024年11月和12月绩效工资1万元、未休年休假工资5559.97元,共计7.6万余元;公司为王某出具离职证明;驳回王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因不服该裁决,西安某公司诉至法院。

另查明,西安某乙公司成立于2021年,法定代表人为吴某。判决书披露,西安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吴某。

判决:

公司不得“一事二罚”

违法解聘赔偿6万元

对于劳动仲裁裁决的确认2022年11月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王某与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成立、公司为王某出具离职证明、驳回王某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均未提起诉讼,法院对上述裁决结果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在2024年6月26日事发后已对王某作出扣减当月工资2000元的经济处罚,之后双方继续保持劳动合同关系,2024年12月公司再次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具有合理性。因此,公司应向王某支付赔偿金6万余元。

此外,公司在支付王某2024年11月和12月工资时,未就扣除的1万元绩效工资作出合理说明,公司应向王某支付1万元绩效工资。王某在公司工作2年1个月,经核算年休假天数为5天,公司应向王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5559.97元。

据此,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西安某公司与王某自2022年11月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劳动关系成立,公司为王某出具离职证明,并支付王某赔偿金6万余元、2024年11月和12月绩效工资1万元、未休年休假工资5559.97元。

因不服一审判决,公司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公司无需支付王某赔偿金6万余元。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可以依据经民主程序制定的,经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予以处罚,但不得“一事二罚”。本案中,公司以王某持刀打架对其作出扣除当月工资2000元的处罚决定,之后双方继续正常履行劳动合同,半年后公司再次以此事件对王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公司认为王某违反规章制度并达到可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应及时处理,避免劳动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解除事由发生后,若公司怠于行使解除权,而选择程度较低的其他处罚方式,并与王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表明公司对解除事由持谅解宽容态度,让王某产生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合理期待。同时,若对解除权行使期限不加以限制,放任用人单位在未来任何时候均可行使解除权,会使劳动者工作和生活处于不稳定的被动状态,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因此,公司在已对王某进行过处罚的情况下,半年后以同一事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

据此,今年1月30日,西安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B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