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玉杰律师;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受贿罪作为职务犯罪的核心类型,此类案件往往具有高度的隐蔽性、证据形式的特殊性以及法律适用的复杂性。
在当前反腐败斗争持续高压的背景下,受贿案件的辩护工作面临巨大挑战,但也正因案件的复杂性,为辩护律师提供了多维度的切入空间。
有效的辩护并非简单地否认指控,而是需要基于案件事实与证据,从法律适用、证据规则、程序正义等多个层面进行系统性、精细化的构建。
以下从六个关键方面探讨受贿罪案件中更容易取得突破的辩护路径。
一、主体身份之辩:奠定罪与非罪的基础
受贿罪的成立,首先要求行为人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定身份。这一主体要件是决定罪与非罪的根本前提,因此,对主体身份的精准抗辩是首要的辩护方向。
辩护工作需严格依据刑法第九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审查当事人是否属于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等依法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辩护律师应重点核查证明其身份的编制文件、任职通知、职责说明书等证据材料,构建完整的证据链。
实践中,一个至为关键的辩护点在于区分“职务便利”与“工作便利”。
职务便利是指行为人基于其职权对公共事务所享有的主管、管理、经手等权力;而工作便利则可能仅仅是因为熟悉工作环境、了解业务流程而带来的方便条件。
如果当事人的行为仅利用了其“工作便利”,并未动用其职务上的管理或处置权力,则不符合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核心要件。
此外,对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还需审查委托的合法性,包括委托程序、授权范围等,若委托不合法,则其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亦可被否定。
二、客观行为之辩:拆解“权钱交易”的核心链条
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其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因此,辩护工作可以从这两个核心行为要件入手,尝试切断“权”与“钱”之间的因果关联。
在“利用职务便利”方面,辩护人可以论证当事人在相关事项中并不具备决定性权力。
例如,某项业务的最终决定权在上级主管部门或集体决策机构,当事人仅起到沟通、协调或建议等非决定性作用,其行为与请托事项之间缺乏直接的职权关联。
通过证明权力链条的断裂,可以有效削弱“利用职务便利”的指控。
在“为他人谋取利益”方面,根据司法解释,该要件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只要具备其一即可认定。然而,辩护仍可在此寻找突破。
其一,可以论证双方的财物往来缺乏具体的请托事项,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且金额未超出合理限度,不存在权钱交易的合意。
其二,可以证明当事人虽有“会研究”“会考虑”等一般性表态,但并未做出实质性的承诺,也未采取任何实际行动推动相关事项,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三、受贿数额之辩:精准计算与性质界定
受贿数额直接关系到量刑的轻重,尤其是在新型受贿案件中,数额的计算方式往往存在争议,是辩护的重要战场。
对于干股型受贿,关键在于区分干股是否实际转让。
根据规定,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的股份价值计算;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则按实际获取的分红数额认定受贿数额。
辩护时需严格审查股权转让的法律文件和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况。
对于以合作投资为名的受贿,若国家工作人员未实际出资,而由请托人出资或直接给予“利润”,则受贿数额应为收受的出资额或利润金额。
辩护人需重点审查是否存在真实的出资行为、是否实际参与了经营管理等,以准确界定受贿数额。
在房产交易型受贿中,市场价格的认定是核心。
司法解释规定,受贿数额按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而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是按照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优惠条件购买商品,则不属于受贿。
因此,辩护律师需要对涉案房产的定价策略、销售记录等进行详尽的调查,以确定是否存在针对不特定人的优惠价格,从而影响受贿数额的认定。
四、证据与程序之辩:坚守合法性的底线
受贿案件由于其隐蔽性,证据体系往往高度依赖行贿人与受贿人的言词证据,即所谓的“一对一”证据模式。这种证据结构既是控方的弱点,也是辩方的突破口。
辩护律师应仔细审查行贿人与受贿人双方的供述和证言,寻找其中在时间、地点、金额、谋利事项等细节上的矛盾或不吻合之处。
即使双方在主要事实上陈述一致,也可能在细节上存在逻辑冲突,这些矛盾可以用来质疑证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在“一对一”的证据情况下,若无其他旁证印证,一般不应认定索贿情节。
此外,非法证据排除是程序辩护的关键。
辩护人需严格审查侦查机关获取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取证行为,以及取证的主体、见证人、笔录制作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通过非法程序获取的证据,应坚决申请法院予以排除,从而削弱控方的证据体系。
五、案件定性之辩:此罪与彼罪的精准界定
准确界定案件性质,不仅关系到法律的正确适用,更直接影响当事人的量刑结果。在辩护中,应充分考虑行为是否构成其他犯罪,以争取更为有利的法律评价。
一个重要的辩护方向是区分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两者的主体不同,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后者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例如,在医药领域,没有行政管理职务的医生利用其处方权收受财物,其行为可能更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准确界定罪名,可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显著更轻的刑罚。
另一个方向是区分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
如果行为是基于单位意志、为了单位利益而实施的,且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则可能构成单位受贿罪。
单位犯罪的入罪门槛更高,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量刑,相较于个人受贿罪要宽宥得多。
因此,挖掘行为是否体现单位意志、是否为单位谋利等事实,是争取轻判的重要策略。
六、量刑情节之辩:争取从宽处理的空间
即使案件的核心事实难以推翻,积极挖掘和论证从宽的量刑情节,同样是有效辩护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能够为当事人争取最大限度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自首和立功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辩护律师应全面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主动投案、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罪行的情节,或是否检举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对这些情节的准确认定,往往能对最终的量刑产生决定性影响。
此外,积极退赃、真诚悔罪、在庭审中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态度等,都是法庭在量刑时会酌情考虑的从宽情节。
辩护人应充分展示当事人在案发后的积极表现,与司法机关进行有效沟通,争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获得最有利的判决。
综上所述:
受贿罪案件的辩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辩护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敏锐的证据审查能力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通过从主体身份、客观行为、数额认定、证据程序、案件定性和量刑情节等多个维度进行精细化、专业化的辩护,方能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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