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作为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发现原告的起诉状中不仅提出了一个主要的诉讼请求,还附带了一个“备位”或“预备”的诉讼请求时,可能会感到困惑与压力。这种在法律上被称为“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策略,正被越来越多的原告及其律师所采用,旨在通过一次诉讼穷尽所有可能的救济路径,最大化自身利益。面对这种“双保险”式的进攻,被告往往陷入被动,感觉无论案件走向如何,都可能面临不利后果。然而,最高法近期发布的典型案例和相关指导意见,不仅为原告提供了指引,也为被告清晰地揭示了防御的关键与主动应对的空间。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基于15年处理600余起复杂商事纠纷的实战经验,为您深度解析,作为被告,如何在这场“预备之诉”的博弈中,构建有效的抗辩防线,甚至化被动为主动。
1. 案件介绍:从一则研学合同纠纷看“备位诉讼”的进攻
被告的困境开局:
2023年,A托育服务公司与B跆拳道馆(均为被告)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资质的情况下,联合策划了“XX名校研学营”活动。活动通过社交渠道宣传,吸引了包括丙(原告之一)在内的数十名学员报名。后因活动内容与宣传承诺不符,未能安排前往约定的知名学府等单位,引发学员及家长不满。
原告的“双线”诉讼策略:
原告丙等人将A公司、B馆诉至某法院。他们的诉讼请求并非单一指向:第一,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参营合同无效;第二,基于合同无效,要求被告返还全部费用并支付三倍赔偿。这看似是一个基于合同无效的单一诉请,实则暗含风险——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有效,则原告的全部诉请将因缺乏基础而被驳回,他们只能就被告的违约行为另行起诉,导致“程序空转”,增加诉累。
法院的“破局”释明与被告的新挑战:
审理过程中,某法院审查发现,被告虽属无资质经营,但合同效力需综合判断,存在有效与无效两种可能。为了一次性实质解决纠纷,防止程序反复,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第十一条,主动向原告进行了释明。法院告知原告,若合同被认定有效,其是否主张被告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经此释明,原告增加了备位诉讼请求:即要求被告赔偿因未履行合同约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至此,被告面临的诉讼局面骤然复杂化: 原告的诉讼请求从“合同无效+返还赔偿”的单一阵线,转变为“主位请求:合同无效+返还赔偿;备位请求:合同有效+违约赔偿”的复合阵线。无论法院最终认定合同有效还是无效,原告的实体诉求都已纳入审理范围,被告需要在两个可能完全相反的法律关系假设下,同时准备抗辩。
2. 裁判结果与理由
裁判结果:
某院判决认定案涉参营合同有效,被告A公司、B馆向原告丙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600余元。
裁判理由:
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 法院认为,违反行政法规关于特许经营资质的规定(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本案中,合同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被告无资质经营属于行政违法范畴,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但不直接否定民事合同的效力。
关于备位诉讼请求的处理: 法院确认,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被告未按约定提供研学服务,构成违约。原告在法院释明后增加的关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即备位请求),与被告的违约事实直接相关,且被告已就该请求行使了抗辩权,故依法应予审理。
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 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核定了因被告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据此作出了赔偿判决。原告主张的三倍赔偿因缺乏合同无效或消费欺诈的前提,未获支持。
3. 法律分析
俞强律师提示: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切实防止‘程序空转’,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而发布的典型案例,其意义远不止于消费者维权。它正式将“客观预备合并之诉”这一诉讼策略推向前台,并明确了法院的主动释明职责。对于被告而言,这既是挑战,也蕴含着明确的抗辩机遇和程序权利。上海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从以下几个核心维度构建防御体系:
一、 法条深度解读:厘清“备位诉讼”的审理规则与被告权利
《指导意见》第十一条明确了法院在合同纠纷中可对备位诉讼请求进行释明的情形。这意味著,此类诉讼的审理有其特殊规则:
审理的全面性与顺序性: 法院会对主位和备位请求一并审理,全面听取诉辩意见。但裁判有先后,只有主位请求不成立时,才会对备位请求作出裁判。被告应针对两个请求分别准备独立的抗辩意见和证据,不能因主位请求抗辩成功而忽视对备位请求的防御。
被告的抗辩权保障: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经释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后,法院应当向被告释明可以行使抗辩权。这是被告至关重要的程序权利。若法院未履行此释明义务,可能构成程序瑕疵。被告及其代理律师应主动主张此项权利,要求对新增的备位请求给予充分的答辩期和举证期。
二、 核心抗辩策略:针对“备位诉讼”的双层防御构建
作为被告,抗辩不应是消极应对,而应主动拆解原告的诉讼逻辑:
釜底抽薪:挑战主位请求的成立基础。 在本案类型中,原告的主位请求通常是“确认合同无效”。被告的抗辩核心应集中于论证合同的有效性。例如:主张所违反的规定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已部分履行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原告对资质问题知情等。一旦主位请求被驳回,案件将直接进入备位请求的审理,但此时被告已在第一回合建立优势。
分而治之:精准打击备位请求的构成要件。 若案件进入备位请求(通常是违约赔偿)审理,被告需切换抗辩思路。重点在于:
违约事实之辩: 否认存在违约行为,或主张已按约履行。如提供证据证明已安排替代性研学活动,或合同条款存在解释空间。
损失范围之辩: 严格限定赔偿范围。主张原告主张的损失(如直接经济损失2600余元)计算方式不合理、缺乏证据支持,或部分损失与被告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过错与减责之辩: 若存在混合过错,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主张减少赔偿责任。例如,原告在报名时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或对行程变更存在一定认可。
程序反击:审查管辖与诉讼费计算的正当性。 根据相关司法观点,对于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地域管辖一般以对主位请求有管辖权的法院为准,级别管辖则以两项请求中标的额较高者确定。被告应审查受诉法院对主位请求是否确有管辖权,防止原告通过添加无实质关联的备位请求来制造管辖连接点(最高法在另案中明确否定此种行为)。同时,可主张诉讼费应按两项请求中标的额较高者计收,而非叠加计算,因为原告最终仅能获得一项利益。
三、 风险预警与主动应对
败诉风险预判: 本案显示,无资质经营虽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效,但极大概率会被认定违约。被告的核心风险从“合同无效后的返还与惩罚性赔偿”转移到了“合同有效下的违约损害赔偿”。后者虽数额可能较低,但法律责任认定更为清晰。
诉讼策略调整: 被告应改变“只要合同被判有效就万事大吉”的简单想法。在应诉之初,就应假设案件将进入违约审理阶段,并提前准备履约证据、损失评估报告等材料。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在代理类似案件时,通常会指导客户同步准备两套证据体系,以应对诉讼的不确定性。
寻求调解契机: “备位诉讼”本身追求一次性解纷,这为调解创造了更佳环境。被告可在明晰自身法律责任底线的基础上,在诉讼早期主动提出一揽子和解方案,避免在两项请求中均陷入不利境地,从而以可控成本终结纠纷。
4. 结语与建议
最高法典型案例表明,现代民事诉讼愈发强调“实质性化解纠纷”,避免程序空转。作为被告,面对原告日益精熟的“备位诉讼”策略,被动接招已不足够,必须主动升级应诉方案。理解该制度的运行规则,是构建有效防御的第一步;针对主位与备位请求设计分层、精准的抗辩策略,是维护权益的核心;而善用程序权利,并把握调解时机,则是控制诉讼成本、实现商业利益最大化的关键。
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本分析仅为参考,不构成执业意见。若您作为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正面临类似的复合型诉讼攻击,或希望未雨绸缪,完善合同与经营模式以规避此类风险,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可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争议解决方案。我们擅长处理公司股权、合同纠纷、金融资管等复杂商事案件,秉承“为客户化解商事纠纷,捍卫商业权益”的理念,致力于通过前沿的法律策略分析,为客户在复杂诉讼中寻找破局之道。
律师团队与专业领域
团队核心: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拥有15年执业经验,代理各类复杂商事案件600余起。
专注领域: 公司股权争议、重大合同纠纷、金融与资产管理纠纷、商事犯罪辩护,以及执行异议、再审、抗诉等全流程诉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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