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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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原审庭审、答辩状、庭审笔录中,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行为。
那么,当事人能否在再审中推翻并主张原审中的自认无效?
通常情况下,原审中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再审中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只有满足法定的、极严格的情形,才能依法推翻该自认并主张其无效。
周军律师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实务判例,详细解析再审中可推翻原审自认、主张自认无效的3类法定情形:
情形一:自认是在受胁迫、欺诈,或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案件真实事实不符的。这是实务中最常见的可推翻自认的情形,也是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核心事由。
当事人需提供完整的证据链,同时证明两个关键点:
一是自认行为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如被对方胁迫、欺诈,或因对案件事实、法律后果存在重大误解而误认);
二是自认的内容与客观事实完全矛盾(如误认债务存在,实则无任何借贷关系)。
比如,原审中当事人被对方胁迫,被迫承认不存在的欠款,再审中提交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胁迫事实,且提供银行流水佐证无借贷行为,法院可认定该自认无效,予以推翻。
情形二:自认的事实与法院已查明的客观事实严重不符,或与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相抵触的。
自认的效力以“事实真实”为前提,即便当事人原审中自愿作出自认,若再审法院经核查,发现该自认事实与书证、鉴定意见、已生效法律文书等查明的客观事实完全相悖,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法院可依法否定该自认的效力,不予采信。
情形三:自认系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未经特别授权,擅自作出且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
根据司法解释,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不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若原审中,代理人在未获得特别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自认对己不利的事实,且该自认直接导致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再审中当事人可主张该自认无效,法院经核查属实后,可依法推翻该自认。
需要注意的是,实务中3类常见反悔理由,均不能推翻原审自认,大概率会被法院驳回:
一是以“当时不懂法、记错了、表述口误”为由反悔;
二是以“原审律师履职不当、误导自己作出自认”为由反悔;
三是以“对方后来不履行和解协议、自己吃亏了”为由反悔。
以上3种情况,均不属于法定可推翻自认的情形,再审法院不予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原审自认再审中原则上有效,严禁随意反悔;仅满足“受胁迫/欺诈/重大误解且与事实不符、与查明事实冲突、代理人未经授权擅自自认”三类法定情形,才能推翻或主张无效。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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