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现代快报
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更新了一则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书。被告易县某产品服务有限公司因擅用“ 狼牙山 五壮士”肖像用于商品宣传,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其停止侵害、销毁相关商品包装并公开赔礼道歉。
据悉,2024年,该产品公司为推广销售产品,委托他人设计相关品牌包装,其标识包含田园、易水湖、 狼牙山 及五个人物造型。经查明,这五个人物造型系参考国家博物馆收藏的詹建俊1959年油画《 狼牙山 五壮士》二次创作而成。
2024年12月至2025年8月期间,该公司将此包装用于饮用水、农产品等商品,通过实体店铺展示、微信视频号及抖音号发布视频等方式,对外开展推广销售活动。经专业鉴定,产品外包装上的五个人物造型,与油画中的“ 狼牙山 五壮士”人物造型虽细节略有差异,但立体形状、结构分布、动作搭配基本一致,视觉差别较小。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获悉后,向“ 狼牙山 五壮士”近亲属葛某生、宋某保征询意见,二人均支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履行法定公告程序后,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起诉,认为该公司将英雄烈士肖像用于商业广告,侵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令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弥补公益损失。
2025年11月17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该产品公司立即停止使用“ 狼牙山 五壮士”肖像,十五日内销毁相关商品包装、标签等物品;十五日内通过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逾期不履行将由法院代为刊登,费用由其承担;同时需对“ 狼牙山 五壮士”精神及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六个月宣传,内容和途径需经法院审核。基本案情载明,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正式生效。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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