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委员会在2025年12月29日开了全体会议,那天他们把一项叫监察工作信息公开条例的东西给敲定了。这条例不是凭空冒出来的,它直接从监察法里那些关于公开信息的原则出发,把实际操作中积累的经验一条条列清楚了。重点就是把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和程序都定得明明白白,这样一来,监察机关的监督就更实了,公信力也跟着上台阶。会议上,大家通过了这个条例,定下从2026年3月1日开始在全国推行,一刀切,没地方能例外。
条例一出来,就意味着公职人员用权得更小心了,因为很多监察信息得主动放出来给大家看。老百姓呢,遇到事能直接查到相关信息,不用再东奔西跑问人情。国家监察委员会在2026年1月20日发了第3号公告,把条例正式公布出去。这公告一发,各级监察机关就得按着执行,从上到下统一标准。条例强调,信息公开得依法办事,信息得准,安全得管好,还得方便大家获取。监察机关得建好自己的工作机制,办公厅负责协调督促,确保每步都走对路。
检举控告这块,条例要求把受理范围、通信地址、来访时间地点、举报电话、网站、处理程序都清清楚楚告诉大家。复审复核、申诉复查、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和期限,也得公开。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做的专项报告,得让大家知道。特约监察员的职责和名单,也在公开范围内。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的情况,也得报出来。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一样不能落。国家监察委员会还得定期公布全国监察机关监督检查、调查的统计情况。
除了这些必须主动公开的,条例还定了可以公开的几类事项,这些针对社会关注高、影响大的监察工作。监察机关得先评估,然后按程序审批通过,才能放出来。比如立案调查信息、政务处分和处理信息、责任事故追责问责信息、追回涉嫌职务犯罪外逃人员信息、典型案例通报信息、重点领域专项监督信息,还有其他需要公开的。公职人员在这些领域办事,知道可能被公开,自然得多想想规矩。条例说,上级得加强对下级的领导和督促,有问题及时纠。
信息公开不能乱来,条例明确了不能公开的几类信息,比如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不该公开的个人信息。过程性信息,那些还在讨论研究审核中的,也不能放。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或妨害监察执法的,也不行。其他法律法规不让公开的,一样禁。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如果权利人同意,或者不公开会严重损害公共利益,那可以公开。这就把界限划清楚了,既护住该护的,又让群众需求得到满足。
公开方式条例也定了几种,比如通过官方网站等互联网政务媒体发,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者其他方便大家拿到的办法。监察机关得加强互联网建设,网站及时更新信息,还得有检索、查阅、下载功能。办理程序一步步写明,承办部门先提方案,定好内容时间方式,然后做保密审查和风险评估,需要时找宣传保密部门商量。可能引起大影响的,得提前备应对预案。审批完,由宣传部门统一发。这套流程走下来,信息准、安全,又高效。
信息公开后,监察机关得关注舆情,按照规定分析研判和应对。如果发现涉及监察工作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影响社会稳定或扰乱秩序,得会同相关部门处置,根据情况及时发准确信息澄清。这条挺管用,避免谣言乱飞。特约监察员得监督监察机关和工作人员执行信息公开职责,提意见建议,监察机关得及时办反馈。违反条例的,比如没按要求公开、信息错不改、弄假、公开不该公开的,上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重就对责任人依法处理,犯罪的追刑责。这就把责任压实了,让条例不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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