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要永辉律师:我一个朋友被刑事拘留了,现在被关押在滑县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也不是很了解。听办案的警察说是因为他引诱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但是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不太清楚。我想请问,您知道滑县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家属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吗?什么是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是否要求行为人明知?谢谢您了!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滑县看守所地址:滑县文明大道与长江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南。
导航:滑县六中
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乘车路线:滑县汽车站乘坐滑县17路公交车到运管局站下车,向东200米路南。
家属可以委托要永辉律师到滑县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是指通过语言、动作等手段,诱惑未成年的男女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构成该罪需要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具有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具有聚众淫乱的目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所谓引诱,是指通过语言表演、示范,收听观看淫秽音像制品等手段,拉拢、腐蚀、诱惑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于你朋友最终是否会被认定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那么,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是否要求行为人明知呢?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是否要求明知对方是未成年人,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从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主观特征来看,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构成犯罪的故意,既然是故意犯罪,就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对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这个认识就是行为人必须明知引诱对象是未成年人,才能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但实践中的情况往往是复杂的,因为决定未成年人是否发育成熟的外貌标志不是年龄,而是未成年人的外貌身体特征,这对于行为人了解未成年人的确切年龄是一种障碍。有些未成年人虽不满18周岁,但发育早熟体形较大貌似成年,加之隐瞒实际年龄,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未成年人而加以引诱,这种情况应当分情况处理。
对于行为人所引诱的个别未成年人发育早熟、貌似成年或者本人隐瞒实际年龄,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其真实年龄而误加引诱的,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缺乏犯罪的故意,不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构成其他罪的,按其他罪处罚。
对于无法具体判断行为人是否知道所引诱的是未成年人,但从整个刑事案件来看,可以判断行为人主观上应当知道是未成年人而加以引诱,可以认定行为人已经明知对方是未成年人,应当按照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论处。【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滑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滑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滑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滑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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