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管辖争议实务全解析:从法律依据到风险防范(2026版)
今天下午去了法院某法庭,把许久之前接受委托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递交了起诉材料,填写表格后顺利收案。对于诉讼律师而言,案件承办过程中目前最大的阻碍应该就是立案。当两个法院都具备管辖权时,选择权本在于当事人,但在当前法院案件量激增的背景下,选择权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受到法院立案政策的限制。
对于民事诉讼实务中的管辖问题,我想谈一下观点:管辖看似基础,但对于一场战役而言,就是选择两军交战的战场,亦或是打伏击的确定点,对于后续诉讼进程和实体权益的实现起着首要和关键作用。就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而言,当事人往往分处异地,就“应向哪个法院起诉”这一问题易生分歧,不适当的管辖选择可能导致管辖权异议程序的发生,徒增讼累,降低纠纷解决效率。
本文旨在依据现行法律规定,系统梳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地域管辖的确定规则,为实务操作提供清晰指引。
一、法律依据总览
二、被告住所地法院的确定
(一)基本规则
(二)拓展:关于经常居住地的法律规定、认定标准及实务要点
三、合同履行地法院的确定
(一)有约定从约定
(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的确定规则
(三)特殊履行方式下的考量
四、协议管辖的效力与限制
(一)协议管辖的法律依据
(二)协议管辖的有效要件
(三)约定不明的处理规则
五、应诉管辖与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规制
(一)应诉管辖的适用
(二)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司法规制
六、总结与实务建议
(一)确定管辖法院三步走
(二)实务示例:本案管辖分析
一、法律依据
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合同之一种,其纠纷的地域管辖,首先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
根据该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于民间借贷案件,原告有权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与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之间进行选择。
二、被告住所地法院的确定
(一)基本规则
“被告住所地”指向明确:
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
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
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清晰且无争议的路径。
(二)拓展:关于经常居住地的法律规定、认定标准及实务要点
1. 核心法律规定
认定经常居住地,主要依据以下核心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 三个必备构成要件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认定为“经常居住地”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地域条件:必须是住所地(户籍地)以外的地方。
时间条件:在该地必须连续居住一年以上。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只是偶尔居住,即便前后跨度超过一年,也不符合“连续”的要求。
状态条件:必须是起诉时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如果当事人在不同地方分别居住超过一年,则以最后一个居住地为准。
3. 核心证明材料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依据以下证据来综合判断是否构成经常居住地:
首选证据:
重要佐证(生活轨迹):
4. 司法认定中的实践要点
证明材料的效力冲突与审查:实践中,可能出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信息证明》与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相互矛盾的情况。法院通常会优先采信公安机关的登记信息。
“连续居住”的严格认定:如果当事人在多地居住,每个地方均未满一年,则不能认定其中任何一个为经常居住地。此时,应返回适用被告住所地(户籍地)法院管辖。
以“起诉时”为时间节点:判断是否居住满一年,截止时间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那一刻。
三、合同履行地法院的确定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在实践中更为复杂,也是管辖权争议的多发领域。对此,需结合借贷合同的内容及履行情况具体分析。
(一)有约定从约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若借贷双方在借据、借款合同等文件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则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该地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的确定规则
当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法释〔2020〕17号)第三条及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进行判断。
其核心规则是“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此处的“接受货币一方”需要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性质进行动态判断:
1. 出借人作为原告(常见情形)
当出借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借款人归还借款时,此时出借人是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借款人所负的债务是给付货币。因此,出借人是“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该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三项关于“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的实体法规定相呼应。
2. 借款人作为原告(较少见情形)
例如在借款合同附生效条件而出借人未依约发放借款时,借款人提起诉讼请求出借人支付借款。此时,借款人成为了“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可被认定为合同履行地。
3. 电子借贷的特殊考量
对于通过微信、支付宝、网上银行等电子方式完成的借贷,若双方未约定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民间借贷虽非买卖合同,但可参照该法理,以接受货币一方(即出借人或借款人,视诉请而定)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4. 法条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特殊履行方式下的考量
对于即时清结的现金借贷:根据司法解释,可以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则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
实践中:若对合同履行地认定存在分歧,可能导致案件移送管辖,增加诉讼时间成本。因此,原告在起诉时应尽可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的存在。
四、协议管辖的效力与限制
除法定管辖外,借贷双方亦可通过书面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此种协议管辖具有优先于法定管辖的效力(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因此,在审查管辖问题时,应优先查看借贷合同中是否存在有效的管辖条款。
协议管辖的有效要件:
书面形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
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所选法院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
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不得将依法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约定由中院管辖,也不得违反不动产纠纷等专属管辖规定。
约定不明的处理:若管辖协议约定不明,但通过合同解释能够确定唯一管辖法院的,该协议通常认定为有效;若确实无法通过解释确定,则可能视同没有协议管辖,转而适用法定管辖规则。例如,约定“由签约地法院管辖”但未注明签约地的,属于约定不明。
五、应诉管辖与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规制
(一)应诉管辖的适用
管辖权的确定并非一成不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一百三十条,如果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15日)提出管辖权异议,并进行了应诉答辩或提出反诉,则视为其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该法院因此获得管辖权,此即“应诉管辖”。但该规则不适用于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形。
(二)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司法规制
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部分当事人为拖延诉讼,滥用该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滥用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目的,超越管辖异议权行使的界限,在应知或明知缺乏管辖权异议胜诉理由的情况下,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恶意诉讼行为,其本质亦是一种违法行为。
从人民法院公开的裁定文书来看,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提起上诉的案例较为常见。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上诉期为10日,部分当事人利用这一程序空当拖延诉讼进程。
1. 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情形
同类案件反复提: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又就同类其他案件反复向同一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虚构虚假连接点:被告在异议申请中虚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和事由的;
无视管辖协议:原告与被告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被告又针对约定的管辖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缺乏事实和理由:其他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以拖延诉讼为目的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2. 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法律后果
经人民法院审查,对于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以拖延诉讼为目的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虽依法仍应进行审查,但可在审查后迅速裁定驳回。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浪费司法资源,人民法院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参考案例: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动态——临泉法院:滥用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
http://fyzy.ah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1/id/8174866.shtml
六、总结与实务建议
(一)确定管辖法院三步走
第一步:审查协议管辖
审查借贷合同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书面管辖协议。有效协议需满足:①书面形式;②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③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协议约定不明的,若能通过解释确定唯一管辖法院,仍可认定有效;无法确定的,视为无协议管辖。
第二步:选择法定管辖
无协议管辖时,原告可在被告住所地法院与合同履行地法院中择一提起诉讼。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
有约定从约定;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出借人起诉要求还款的,出借人即为接受货币一方。
第三步:关注诉讼进程
被告未在答辩期(15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受诉法院取得应诉管辖权;
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审查其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明显以拖延诉讼为目的的滥用异议行为,可请求法院依法快速驳回,并视情节请求对滥用权利方采取罚款等制裁措施。
(二)实务示例:本案管辖分析
以原告住所地为汉中市A区、被告住所地为汉中市B县的案件为例:
被告住所地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被告住所地为汉中市B县,B县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合同履行地管辖: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八条第二款,原告作为主张还款的“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汉中市A区为合同履行地,故汉中市A区人民法院亦具有管辖权。
选择建议:原告可综合考量诉讼便利性、证据所在地、诉讼成本、执行便利等因素,在两地法院中择一提起诉讼。
清晰理解并适用上述规则,有助于诉讼当事人精准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避免程序反复,从而更高效地维护自身实体权益。
作者:杨志红 律师
执业证号:16107201810028186
中共党员 | 陕西恒爱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执业领域
民商事争议解决 | 劳动与社会保障 | 企业合规与公司治理
行业职务与社会兼职
第四届汉中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委员会 副主任
第四届汉中市律师协会文化建设与文体福利委员会 委员
陕西省第五届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 学员
无讼特邀讲师、无讼作者
专业成就与荣誉
承办案件入选陕西律协 “2023年陕西省劳动争议十大影响力案例”
2022年-2023年连续两年入选无讼阅读 “最受读者欢迎TOP30作者之一”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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