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季雨)在餐饮店勤恳工作多年,从普通员工升职为店长,只因正常履职,却遭到“老板娘”莫名辱骂,忍无可忍后提交辞职申请。这笔“委屈账”该谁来付?3月23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2023年9月,小陈从某餐饮店调任至该餐饮公司经营的另一处门店担任店长,该门店悬挂某公司营业执照,小陈社保由某公司缴纳,工资由胡某代为发放。工作期间,小陈负责门店日常运营管理,相关工作向胡某汇报,胡某还掌握门店公章,小陈据此认为胡某系门店实际经营者,其配偶张某为“老板娘”。2024年11月16日下午,“老板娘”张某来到门店,对小陈辱骂长达50分钟,并声称自己是老板,小陈必须要听自己的。当日,小陈提交辞职申请,并完成工作交接。
小陈以遭受经营者无故辱骂、公司未发年休假工资为由,经劳动仲裁后诉至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补发工资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小陈自2023年9月起在某公司经营的门店提供劳动,社保由某公司缴纳,门店对外以某公司名义经营,工资亦由某公司委托胡某代发,双方一致确认小陈离职时间为2024年11月16日,双方自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11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条件”不仅包括物质层面的工作环境、劳动保护,更涵盖人格尊严不受侵害的精神层面保障。本案中,张某作为门店实际经营者的配偶,在工作场所对小陈进行长达50分钟的辱骂,属于严重贬损劳动者人格尊严的行为。该行为直接破坏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劳动者的工作心境,应视为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合法、合理的劳动条件,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小陈工龄未满十年,主张5天年休假符合法律规定,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安排小陈休假,应支付年休假工资。
最终,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小陈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小陈经济补偿金18057.21元、年休假工资5534.78元。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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