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了2000万,公司没了1个亿,行贿的商人为何两次撤案?】
海口一桩股权交易里的猫腻,让一家公司直接亏了 1 个亿,投资方高管刘悦当 “内鬼” 收了 2000 万好处费,可联手操作的行贿商人尚选玉,却两次被立案又两次撤案,至今没被追究刑责,这事儿让不少人直呼看不懂。
这笔股权交易里,付款方实打实付了 1.5 亿,可投资方这边只收到 5000 万,整整 1 个亿的差价凭空消失,其中 2000 万就进了投资方高管刘悦的口袋。刘悦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了九年,案子早就尘埃落定,可被举报是这起事件 “操盘手” 的尚选玉,却接连两次脱身。
控告方一直不服持续申诉,2026 年 1 月底海南省检察院收到了相关控告材料,3 月上旬海口市公安局也书面回复,称相关信访事项 “正在办理中”。
这起案子最让人费解的,就是尚选玉的两次撤案,最后一次撤案的理由,竟是 “办案时间已超过相关规定的二年期限”。
这里面涉及到刑法里的追诉时效概念,刑法第 87 条明确了犯罪过一定期限不再追诉,尚选玉涉嫌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最高刑是十年,对应的追诉时效本应是十五年。用 “超过二年” 撤案,从法律角度看根本站不住脚,除非这里指的是办案期限超期,而非追诉时效过期,到底是程序上出了问题,还是实体上有争议,还得好好细究。
除了行贿罪,尚选玉还被控告涉嫌职务侵占罪。1 个亿的差价,如果能证明他和刘悦合谋,利用刘悦的职务便利套走公司钱款,那尚选玉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要知道 1 个亿的涉案金额,妥妥属于数额巨大,按法律规定要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还可能被没收财产。但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本是公司、企业内部人员,尚选玉并非内部人,能不能按共犯处理,关键就看有没有确凿证据证明他和刘悦存在通谋。
刘悦的判决书里写了 “另案处理”,本是说尚选玉的案子要单独办理,可现实情况却是,共同犯罪的一方已经判刑,另一方却接连立不了案、定不了罪,这 “另案” 险些变成了 “无案”。
其实这背后也有现实的执法困境,行贿和受贿本是对合犯,可实践中却常有 “重受贿、轻行贿” 的惯性。就算受贿人已经认罪,其供述能不能成为认定行贿罪的依据,实操中也常因证据不足、情节显著轻微等理由,对行贿方不予追究,取证难、认定难的问题,也让这类案件的查办多了不少阻碍。
这桩拖了十多年的案子,也给所有企业提了个醒,一个内鬼加一个外部商人,就能在股权交易里卷走 1 个亿,足以说明企业在股权交易、资金支付这类关键环节的风控,存在巨大漏洞。而对于这起案子的控告方来说,从 2014 年首次立案到现在,人没追责、钱没追回,这背后暴露的不只是取证难题,还有执法过程中程序衔接、执法监督的诸多问题。
如今海南省检察院已经介入,海口警方也表示案件正在办理,这起案子最终能不能一查到底,让相关责任人付出应有的代价,还得看后续的调查进展。但有一点毋庸置疑,商业贿赂的代价不能只让受害企业承担,更不能只让收受贿赂的人坐牢,却让行贿的操盘手一直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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