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分享3:行贿罪,涉案金额41万元,如何处罚?
案例3:梁某国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A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4)冀0731刑初33号
涉案金额:41万元
从轻减轻情节:认罪认罚、坦白
开庭前是否羁押:是
判决结果:被告人梁某国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拘留时间:2024年1月5日
裁判日期:2024年04月10日
公诉机关指控:
一、被告人梁某国请托史某亮为张家口某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承揽业务,给予史某亮好处费17.44963万元。
2016年10月,梁某国及其妻子高某艳(原私人企业打工)出资成立某某公司,高某艳任法定代表人,梁某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成立后,梁某国请托史某亮和刘某金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公司承揽业务。
2017年5月,史某亮、刘某金和梁某国三人共同前往沽源县长梁某,找到时任党委书记刘某亮,提出某某公司承揽长梁某招标项目的代理业务。刘某亮鉴于史某亮在张家口市委巡察办任职的考虑,将长梁某部分招标项目的代理业务委托给某某公司或该公司借用张家口市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代理。2019年1月,刘某亮转任县交运局局长,又延续在长梁某做法,将交运局部分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由某某公司代理或该公司借用张家口市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代理。从2017年至2023年,梁某国、高某艳夫妇以某某公司或借用张家口市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共承揽沽源县长梁某、交运局19个招标代理项目。其中,2017年5月至2019年11月,某某公司共代理沽源县长梁某招标代理项目8个(其中借用张家口市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代理长梁某招标项目2个),中标总金额1775.6002万元;2019年1月至2023年10月,某某公司代理沽源县交运局招标项目11个(其中借用张家口市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代理沽源县交运局招标项目2个),中标总金额10934.0756万元。
2018年9月至11月,史某亮参与巡察张家口市第四医院时结识该院时任院长丁某。2021年12月,梁某国请托史某亮,以向丁某打招呼的方式,帮助某某公司第二次入围张家口第四医院招标代理企业。2022年至今某某公司承揽第四医院4个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596.416万元。
2019年3月,梁某国请托史某亮,联系其同学康保县哈咇嘎乡党委书记王某,提出由某某公司承揽该乡招标代理业务。王某鉴于史某亮在张家口市委巡察办任职的考虑,安排时任康保县哈咇嘎乡副乡长沈某将该乡2019年农村“双基”提升工程建设项目的两个标段的招标代理业务委托给某某公司代理,中标金额425.28万元。
2019年1月至2023年10月,为感谢史某亮帮助公司承揽业务,梁某国通过某某公司对公账户,向史某亮哥哥史某刚账户转账2笔3.7634万元。此后为更加隐蔽,刘某金提出以其岳父马某生和姐姐刘艳英银行账户接收某某公司转来的好处费,收到钱款后,再按照梁某国要求分给史某亮和刘某金。某某公司对公账户向马某生和刘艳英账户转账6笔13.48623万元,梁某国通过微信给史某亮转账0.2万元,共计9笔,给予史某亮好处费17.44963万元。
二、被告人梁某国请托卢某红通过为某某公司承揽业务,梁某国给予卢某红好处费24.3195万元。
2016年10月,某某公司成立后,梁某国作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拓展公司业务,请托张家口市第五医院原副院长卢某红(现任张家口市第二医院副院长),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公司承揽业务。
2017年左右,卢某红在参加张家口学院政府采购业务进行专家论证时,结识该学院资产设备中心负责政府采购相关工作人员张某。2018年初,梁某国请托卢某红联系张某,提出由某某公司承揽该学院的招标代理业务。张某鉴于卢某红任张家口市第五医院副院长及评标库专家且便于日后看病、住院等考虑,将某某公司在张家口学院备案,纳入该学院招标代理企业范围内。从2018年至2023年,某某公司共承揽张家口学院12个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1199.00652万元。
某某公司成立初期,梁某国请托卢某红为某某公司承揽张家口市妇幼保健院招标代理业务。2017年卢某红联系张家口妇幼保健院设备科负责人陈某军,提出由某某公司承揽该医院招标代理业务。陈某军鉴于卢某红任张家口市第五医院副院长及作为其妻子张晖领导的考虑,将某某公司推荐给张家口市妇幼保健院采购委员会,纳入该医院招标代理企业范围内。2017年至今,某某公司共承揽张家口市妇幼保健院28个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1734.9499万元。
2018年,梁某国请托卢某红联系张家口市沙岭子医院器械科科长严某亮,提出由某某公司承揽该医院招标代理业务。严某亮鉴于卢某红任张家口市第五医院副院长及评标库专家且与其工作上有联系及便于日后看病、住院等考虑,将沙岭子医院部分招标项目的代理业务委托给某某公司代理。2018年至2019年,某某公司共承揽张家口市沙岭子医院4个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371.5万元。
2018年左右,梁某国请托卢某红为某某公司承揽张家口市第四医院招标代理业务,卢某红联系张家口市第四人民医院副院长郭某生,帮助某某公司于2018年、2022年两次入围张家口市第四医院招标代理企业。2017年至今,某某公司共承揽张家口市第四医院27个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3551.456万元。
2017年10月至2023年1月,梁某国通过某某公司对公账户,向卢某红妻子庞某红账户转账8.3019万元;哥哥卢某昶账户转账18笔16.0176万元,共计转账21笔,给予卢某红好处费24.3195万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诉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行贿罪追究被告人梁某国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梁某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罪名,被告人梁某国受贿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希望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或者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刑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梁某国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A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国犯行贿罪的罪名成立,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诉请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梁某国多次行贿,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国向监察机关揭发史某亮收受廉万印好处费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属于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社区矫正部门的意见,可以适用缓刑。本案被告人梁某国的行贿行为发生在2024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以前,当时的法律也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犯罪,但经修正后的刑法处刑较轻,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经202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 第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第六十八条、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第一款、 第十九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国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法律咨询、案件委托:长按图片扫码添加我微信(电话:19833798083)
立案和量刑标准:
一、行贿人行贿数额在3万以上,或者行贿数额在1万元到3万元之间,但是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情节特别严重,行贿数额在500万以上,或者是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缓刑的适用:
实施行贿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因行贿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三)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的;
(四)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五)其他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热门跟贴